在外国申请离婚要哪些材料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人民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离婚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的目的;
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3、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4、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5、申请理由及请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外国申请离婚的申请书应提交到哪个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在外国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将申请书提交到下列人民。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人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人民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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