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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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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是: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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