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可从哪几方面进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可从哪几方面进

来源:六九路网

引入国际通行的工程监理 制度, 监理企业更快走向世界所谓的制度是请示和汇报这个英文单位的首字母。是指承包单位必须每天就拟进行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面和拟投人的设备材料, 已完成的工作和拟进行工作的准备状况向监理工程师书面请示和汇报, 承包商只能在监理工程师认可同意的前提下操作。 法律咨询: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可从哪几方面进行 律师回答: 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并相应设置配套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