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和第九条的规定:
1、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包括: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二、监理单位的责任
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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