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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一定要给现金才构成犯罪吗?

来源:六九路网

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包括不特定异性间通过支付平台转移财物进行交易的情况。卖淫、嫖娼行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性行为,都应依法处理。行为主体之间已达成一致,已谈好价钱或付款,但未发生性关系或未付款的也属卖淫、嫖娼。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者可处拘留并罚款。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嫖娼行为,维护社会形象和个益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不特定的异性之间发生性行为,没有现金交易的,但通过移动支付平台转移、给予物品等媒介进行交易的,也可以认定为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3、依据本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等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打击嫖娼的行为的,这不仅仅是涉及到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问题,也涉及到社会形象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权益。

结语

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已达成一致但未实施性关系或已实施但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视为卖淫、嫖娼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形象,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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