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拓展延伸
无故拖欠工资是否违法?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无故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劳动者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要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其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雇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获得法律意见和指导。总之,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维权,争取合法的工资待遇。
结语
维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通过与雇主沟通、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权过程中的有效策略。劳动者应积极行动,依法争取合法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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