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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六九路网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公布日期】2018.10.25

• 【字 号】吉财建〔2018〕855号

• 【施行日期】2018.10.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

〔2018〕855号

吉财建〔2018〕855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代章)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基金。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条 矿山企业按照采矿权计提基金,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在年度决算时需将基金账户里的资金单独列示。

第六条 矿山企业根据矿山预计开采年限,对弃置费用相关资产入账成本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按照会计年度存入基金账户。第一次缴存基金的计费时间从2006年7月或之后的生产年度起算,提取的基金可扣除矿山企业自行恢复治理费用。

第七条 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

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不得另作它用。

第 矿山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首先用于基金提取,并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不足部分应补足。矿山闭坑或注销,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验收合格,可将基金账户撤销。

第九条 矿业集团所属矿山企业(全资控股)提取的基金可以由矿业集团统筹用于集团内的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提取的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计提基金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际支出的,超出部分按矿山企业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 因采矿权调整(范围扩大、扩界、资源整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修改和调整,基金累计金额如果低于方案治理费用估算金额,以方案治理费用为标准补缴基金。

第十二条 依法转让的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一并转移,并继续按照本办法提取与管理使用基金。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和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单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基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决算。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各级国土、环保、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适时对基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当矿山企业申请破产时,人民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义务的专项资金,不作为勘查开采主体执行清偿债务的财产对象,不影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主体依法依规行使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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