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违纪学生的教育,落实教书育人的精神,引导违纪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均属违纪学生。 第三条 违纪学生由学校政教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等共同教育。
第四条 对于违纪学生不能有偏见,不得歧视;应给予更多的关心,通过各种途径教育,使之能深刻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对违纪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将其培养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理想、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应该注意方法,即要防止其重复违纪又必须避免伤其自尊心。 第七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有:集中组织学习、个别谈话教育、组织集体活动、思想动态汇报等方式。
第八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内容有:国家相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治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
关规章制度、违纪学生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心理学、人生目标、崇高理想等教育内容。
第三章 思想动态汇报
第九条 为掌握违纪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对违纪学生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防止其重复违纪,特要求违纪学生定期和不定期向科任老师或班主任进行思想动态汇报。 第十条 违纪学生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政教处进行思想动态汇报。
第十一条 汇报内容包括:近期以来违纪学生本人对违纪事件的认识,在校、在班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对学校某违纪现象的看法观点等。
第十二条 定期书面思想动态汇报的上交时间为每月的1号晚自习前上交到政教处。
第十三条 定期书面思想动态汇报字数不少于200字,且必须经班主任或科任任教师审阅并签署在班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定期和不定期思想汇报的情况将纳入违纪学生的考核范围,成为撤消处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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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采用过程量化评比办法,每月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在每月的违纪学生会议上公布。
第十六条 评比内容包括:品行态度(30分)、日常表现(30分)、思想汇报(20分)、出勤情况(10分)、完成任务情况(5分)、完成非任务情况(5分)。
第十七条 各评比项目相辅相成,且各项由在班和在校情况组成,各占分值的50%,在班情况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在校情况由政教处负责填写。 第十八条 考核评比以下情况: 1. 2. 3. 4. 5. 6.
品行态度为学生的思想行为态度,根据认识违纪行为的深刻程度; 日常表现为学生的日常宏观表现是否积极主动,可根据班级操行评分; 思想汇报有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其上交的时效性及内容的深刻程度;
出勤情况根据学生是否有旷课、迟到及早退等现象及出席违纪学生会议情况; 完成任务情况为学生完成班主任、科任教师及政教处布置的任务情况; 完成非任务情况为学生是否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各种活动等。
第十九条 考核情况将成为违纪学生撤消处分的依据。
第五章 升级处分和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升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降级处分直至撤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降级处分,每降一级的最短时限要求为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处分撤消最短时限要求为:警告处分为两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三个月,记过处分为四个月,记大过处分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给予升级处分:
1. 重复违纪行为;
2. 组织煽动,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 知情不报、隐瞒事实或不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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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学生干部等行为; 5. 周旷课累计5节;
6. 月考核连续三个月低于80分者。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降级处分:
1. 对自己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在行为上有悔改表现; 2. 积极主动给学校提供学生违纪信息并主动配合调查; 3. 积极参与班级或学校的活动且无旷课记录; 4. 服从管理,积极配合; 5. 月考核连续三个月高于90分。
第六章 撤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并在行动上有悔改表现,且已达到撤消期限者,可根据违纪学生本人的申请,给予撤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撤消处分需写出撤消处分申请,并由科任教师或班主任签署其在班上的表现,由政教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撤消。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将处分材料由其个人档案中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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