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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指南

来源:六九路网
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指南

一、功能定位

院士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团队专家为核心,以产业发展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联合开展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建设考核重点

1.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包括工作站目标定位、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科研场地和仪器设备配置和经费支持等)。

2.与院士及团队开展创新合作目标(联合承担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及论文、专利、获奖、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科技产出,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贡献、影响等)。

3.平台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研团队建设、科技交流、科学普及等)。

4.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院士工作站服务地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贡献)。

三、资助强度和实施周期

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建设期3年。由建站单位先行组建运行,省科技厅择优立项建设。对已获得市(州)相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院士工作站,优先纳入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序列,但不再重复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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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单位要求

1.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主体为行政区域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时间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企事业单位。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军工企业除外),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3.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4.申报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一般应在1年以上),并签有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任务,并明确双方合作合作期限、方式、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为院士及其团队专家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等双方权利和义务;2020年1月以来已联合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至少1项,并取得一定的合作创新成果。

5.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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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6.2022年1月1日以来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申报(须提交盖章承诺书,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五、申请人要求

合作院士在我省未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身体健康,能够有效开展工作,院士团队专家不少于5名,院士及其团队专业方向与建站单位主攻研发方向高度契合;符合《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院士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六、申报材料要求

1.名称统一命名为“XXX院士工作站建设”,其中“XXX”指建站单位。

2.申报时须编制院士工作站建设方案,并扫描上传至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作为评审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方案编写提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下:

(1)建站单位基础条件(建站单位基本情况、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研发团队成员构成、科研仪器设备配置,为院士及团队提供的其它科研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2)合作院士及其团队介绍(合作院士及其团队专家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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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研发方向、标志性成果及主要贡献与影响力,建站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实质性合作情况、主要优势及成效、下一步合作重点等);

(3)院士工作站建设思路(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长期建设思路、组织架构设计、管理制度建设、建站单位支持措施等);

(4)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平台(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科学普及和创新文化等);

(5)院士工作站建设期内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3.为全面评价申报院士工作站的创新能力和建设及运营水平,按照《院士工作站申请附表》要求,还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扫描上传至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作为评审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站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研发费用专项内容);

(2)建站单位与合作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院士本人签名的确认函;

(3)2020年1月以来建站单位与合作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实质性合作任务的佐证材料(非建站单位与合作院士及其团队的合作成果不需提供);

(4)其他能反映建站单位及院士工作站创新能力建设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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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水平的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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