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房产面积测算
实 施 细 则
二O一二年十二月
目 录
1、总则……………………………………………………1 2、一般规定………………………………………………2 3、房屋面积测算精度……………………………………3 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5 5、对特殊情况处理………………………………………9 6、共有面积的分摊………………………………………13 7、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14 8、共有面积分摊的方法…………………………………14 9、套内建筑面积计算……………………………………16 10、具体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17 11、变更测绘…………………………………………… 18 12、楼盘建立的规范…………………………………… 19 13、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6 14、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测算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6 15、本操作办法由宜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6 附件1…………………………………………………… 27 附件2…………………………………………………… 49 附件3…………………………………………………… 50 附件4…………………………………………………… 51
宜春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为统一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明确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一般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总则
1.1房产面积测算目的
房产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预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产空间和产权识别、房屋数据采集、房产测绘、房产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产面积测算的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为产权登记、房地产预售和房地产交易服务的竣工房产面积测算、预测算、变更房产面积测算。
1.3.1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议)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
1.3.2变更房产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
1.4房产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变更记录等资料。
2、一般规定
2.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2.1.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1.2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2.1.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2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可用于房产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2.3房产面积是受制于三维空间的水平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2.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 ±0标高设计在房屋中间部位且±0以上的净高超过房间净高1/2的层面计
入自然层数。(议)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利用坡地用文字表示附层(议)]。
2.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议)层数是地上和地下相加还是不加?
2.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2.9功能区划分:功能区是指建筑构造、使用目的和方式、服务对象等不同的建筑空间。功能区的划分直接影响分摊系数及成果的真实性,一般可以按照分摊级别逐级划分。
3、房屋面积测算精度
3.1房屋边长按面积精度对应测量边长的要求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 界址点等级 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限 差 一 二 三
房屋边长丈量、面积计算数据取值要求: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
中误差 ±0.02 ±0.05 ±0.10 ±0.04 ±0.10 ±0.20
边长限差:
△D ≤ ±(0.02+0.001D)(议)
△D:限差。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小于10米的按10米计算,大于10米的按实际计算,单位为米。
3.2实测边长与图纸设计边长
3.2.1实测边长尺寸与规划核准图上设计尺寸的较差值满足限差时,可认为实际房屋边长与设计值相符。
3.2.2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方式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设计图纸,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二是实地丈量取得房屋边长数据。
3.2.3房屋边长数据的图上采集
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边长数据时,应对实地分段边长和总长度进行检核。若实地丈量的尺寸与对应图纸上的尺寸之差符合规定时,该房屋的边长可采用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尺寸。
3.3房屋边长数据的实地采集
竣工房屋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形状,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等测量工具沿不规则形状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当房屋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检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测绘坐标后计算相应的总边长值。
3.4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房屋层高的1/2处进行测量。 (议)
3.5房屋外墙的厚度以结构厚度计算。
3.6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 一 二 三 限差 0.02s+0.0006S 0.04s+0.002S 0.08s+0.006S 注:S为房产面积,m2。 本市住宅按三级限差,商业按二级限差
3.7房屋边长丈量、面积测算限差规定房屋复测结果与原成果差值符合限差要求的仍使用原测绘成果。
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4.1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4.1.1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1.2具备有上盖; 4.1.3有围护结构或柱;
4.1.4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 4.1.5可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4.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国)(规)
4.2.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含2.2米)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国)
中误差 0.01s+0.0003S 0.02s+0.001S 0.04s+0.003S
4.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含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国)(规)
4.2.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国);穿载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楼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室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0.20米时,非住宅楼梯间的净宽度大于0.40米时,计算上一层楼梯间面积时,楼梯间隔空间面积应扣减(规)。有顶盖的采光井,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4.2.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国)(规)
4.2.6挑楼、全封闭的挑廊、规划部门批准的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郑)
4.2.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国)(规)
4.2.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国)(规)
4.2.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国)(规)
4.2.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国)(规)
4.2.11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规)
4.2.12 玻璃或金属以及其它材料幕墙作为房屋主墙体,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规)
4.2.13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
4.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国)(规)
4.2.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面积。(国)(规) 4.2.16体育馆、影剧院等房屋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净高超过2.2米以上部位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4.2.17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2.20米以上(2.2米)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9条(深))
4.2.18封闭的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规) 4.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国)
4.3.2有顶盖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3无顶盖的(含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规)
4.3.4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国)(规)
4.3.5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国)(规)
4.3.6 未封闭的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规)
4.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层高小于2.20m的房屋。(国)(规)
4.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凸窗、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地下室内无顶盖的采光井。(国)(规)
4.4.3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一些景观性质的建筑设施等(国)(规)[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类似观景建筑物的。(泰)议]
4.4.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臵箱、罐的平台。(国)(规)
4.4.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通道、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规)
4.4.6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国)(规) 4.4.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已部分倒塌的房屋。(国)(规) 4.4.8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国)(规) 4.4.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国) 4.4.10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 4.4.11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4.4.12无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规)
4.4.13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分。(泰)
4.4.14无顶盖、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
4.4.15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4.4.16上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规) 4.4.17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5、对特殊情况处理(讨论) 5.1墙体
5.1.1房屋局部无外墙体的(如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和车库的卷闸门等),以及非垂直墙体,其外半墙厚度参照本层其他主墙确定,本层无主墙的可参照
上层外墙确定。
5.1.2顶层无外墙的斜屋面结构和别墅、复式楼等室内上部挑空部位均不计
算外半墙厚度。
5.1.3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
5.1.4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
(地坪)外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5.2阳台
5.2.1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
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2.2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阳台,计算建筑面积;没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不视作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2.3有上盖的未封闭的阳台,当上盖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或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超过上盖外围水平投影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赣)
5.3花池、空调机位
5.3.1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5.3.2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视为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5.4室外楼梯与台阶的界定
5.4.1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5.4.2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
梯,视为室外楼梯。
5.4.3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
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
视为室外台阶。
5.4.4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经规划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共有面积的分摊 6.1共有面积分摊原则
6.1.1房屋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6.1.2有合法的分割文件或协议时,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计算;无分割文件或协议时,根据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按共有面积相关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6.1.3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相关建筑面积比例来进行分摊。
6.1.4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与服务对象情况进行分摊。 6.1.5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套分摊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功能。
6.1.6幢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6.1.7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6.1.8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住宅统一分摊;非住宅因功能不同,由各层各自
进行分摊。
6.1.9房屋与房屋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等相连通的,通廊建筑面积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
7、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7.1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7.1.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井、观光(井)梯、提物井等。 7.1.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7.1.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设备间、值班室以及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
7.1.4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 7.1.5屋顶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机电调和用房等。
7.1.6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7.2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7.2.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等建筑面积。
7.2.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
7.2.3物业用房、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居委会、派出所等公共用房,以及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阅览室、托儿所等经营性用房。
7.2.4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 7.2.5用作公共事业的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7.2.6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7.1.7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8、共有面积分摊的方法
8.1多功能综合楼的非住宅层内单独通往住宅层的楼梯间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层分摊;若该共有部分又可与非住宅层相连通的,则由住宅层与相连通的非住宅层分摊。
8.2为整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屋顶楼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商住共用建筑面积由全幢分摊。
8.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部分分摊。
8.4专为商业、办公等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由商业、办公等部分分摊。
8.5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室内地坪±0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不予分摊。
8.6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同属一幢房屋时,地下室不计容积率时,地下室与地下共有部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共有部位列入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地下室计容积率时,地下室建筑面积计入全幢建筑面积,处于地下部分的共有部位由使用该共有部位的范围分摊。
8.7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按套内建筑面积分摊。
8.8单幢房屋的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8.8.1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外,其建筑面积列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8.8.2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
其建筑面积列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8.8.3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连通,其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议)
8.9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如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应参与整幢大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8.10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层铺位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分摊。
8.11计算容积率的架空层可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入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9、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9.1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9.1.1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按水平面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根据内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内墙面的装饰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
9.1.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墙体面积。套与套之间的共有墙体,套与公共部位的共有墙体,套与外墙(包括山墙的墙体),均按墙体的中线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9.1.3套内阳台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没有顶盖的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9.2套内建筑面积
9.2.1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之和。
9.2.2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按照套型的中线尺寸,直接计算套内建筑面积,但阳台面积则应按外尺寸计算,即使用外围至外墙的尺寸计算阳台面积,当两阳台共用一公共墙体时,此时对共墙的尺寸使用中线尺寸。
10、具体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10.1一般住宅楼
10.1.1住宅楼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根据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整幢套内面积的总和求取整幢住宅楼的分摊系数,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公式:K=(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10.1.2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10.1.3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0.2商住楼
10.2.1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别加入住宅和商业总面积内,然后按各自功能分别进行分摊。
10.2.2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得到住宅部分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计算住宅的分摊系数、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建筑面积。
10.2.3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
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商业部分各层的分摊系数、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建筑面积。
10.3多功能综合楼
10.3.1多功能综合楼是指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物,即幢内有住宅、商业用房,也有办公用房,各共有建筑面积的功能与服务对象同住宅或商住不同。对其共有建筑面积应首先分摊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把它分摊到各功能区;功能区再把分到的分摊面积和功能区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再分摊至功能区内各层;然后再把功能区分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层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最后分摊至各套或各户。
10.3.2如果功能区内各层的结构、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则可免去层一级分摊,由功能区直接分摊到套或户。
10.3.3分摊计算方法可参照商住楼操作。 11、变更测绘
11.1商业、办公用房等权属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标的。权属单元是指权利人合法建造或合法取得的,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农贸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分割处必须有永久性固定界标。
11.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业、办公用房或住宅等需进行分割的,必须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对消防有影响的,还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经批准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重新向房
管部门办理预测绘变更手续及预售审批的变更手续。
11.3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业和办公用房等需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屋权利人应当事先向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11.4下列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11.4.1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 11.4.2以幢为权属单元的酒店;
11.4.3分割后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房屋。 12、楼盘建立规范 12.1楼盘表的组成
楼盘表是对土地和房屋的物理属性以及相互关系的描述,是表现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每套房屋面、户型、层数、用途等)和权属状态信息而形成的一个二维变化的直观表格。
楼盘表由项目信息、楼幢、房号三部分组成。 12.2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包含了单位信息、项目基本信息 12.2.1单位信息
单位信息即开发公司与社会单位的信息。 在填写开发公司信息时,应该填写公司全称 在填写社会单位信息时,应该填写单位全称 12.2.2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 12.3楼幢
楼盘表建立原则以逻辑幢为单位,每幢房屋应各自建立一个楼盘表。 12.3.1幢号:楼盘中房屋的幢号一般应以公安部门确定的幢号为准。公安部门不编制幢号的,应以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的幢号编制方法为准。幢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12.3.2房屋座落:楼盘中房屋的座落应以公安部门确定的房屋座落为准。中心城区的地址:宜春市**路**号;乡镇:宜春市袁州区**镇(乡)**路**号。
12.3.3预售许可证信息
12.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12.3.5房屋结构: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12.3.6房屋规划用途: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
12.3.7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12.3.8地下室、柴棚间以及车库不论其层高和是否计算容积率,都就在楼盘里建立其状况,并加以说明。
12.3.9土地证信息
12.3.10单元数:以实际房屋为准。 12.3.11房屋楼盘样式表
12.3.12房屋代码编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放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02月29日发布,2012年06月01日实施,JGJ/T 246-2012,备案号J 1395-2012房屋代码编码标准执行
单幢房屋楼盘表样式1
楼层 1单元(东) 6 5 4 3 2 1 柴棚 地下室1 2单元 3单元(西) 1-601 1-602 2-601 2-602 3-601 3-602 1-501 1-502 2-501 2-502 3-501 3-502 1-401 1-402 2-401 2-402 3-401 3-402 1-301 1-302 2-301 2-302 3-301 3-302 1-201 1-202 2-201 2-202 3-201 3-202 102 1-2 2 103 1-3 3 -101 104 1-4 4 105 1-5 5 106 1-6 6 1-1 1 夹层 101 本幢房屋总层数为8层,柴棚间高2.1米,地下备注 室层高3.5米,柴棚间、地下室不计容积率。
单幢房屋楼盘表样式2
楼层 1单元(东) 5 4 3 1-2 柴棚 地下室1 地下室2 2单元 3单元(西) 6-7 1-601 1-602 2-601 2-602 3-601 3-602 1-501 1-502 2-501 2-502 3-501 3-502 1-401 1-402 2-401 2-402 3-401 3-402 1-301 1-302 2-301 2-302 3-301 3-302 1-1 1 1-2 2 1-3 3 -101 -201 1-4 4 1-5 5 1-6 6 本幢房屋总层数为10层,柴棚间高2.2米,地下备注 室层高3.5米,柴棚间、地下室不计容积率。
单幢房屋楼盘表样式3
楼层 1单元(东) 6 5 4 3 2 1 柴棚车库 2单元 3单元(西) 1-601 1-602 2-601 2-602 3-601 3-602 1-501 1-502 2-501 2-502 3-501 3-502 1-401 1-402 2-401 2-402 3-401 3-402 1-301 1-302 2-301 2-302 3-301 3-302 1-1 1 1-2 2 1-3 3 2-202 3-201 3-202 1-4 4 1-5 5 1-6 6 本幢房屋总层数为7层,房号1-1至1-3为1-2备注 商业,1-4至1-6为一层商业,柴棚间高2.1米,柴棚间车库不计容积率。
单幢房屋楼盘表样式4
楼层 1单元(东) 6 5 4 3 2 1 柴棚车库 1-501 2单元 2-502 3单元(西) 3-601 3-602 3-501 3-502 1-602 2-601 1-502 2-501 1-401 1-402 2-401 2-402 3-401 3-402 1-301 1-302 2-301 2-302 3-301 3-302 1-201 1-202 2-201 2-202 3-201 3-202 1-101 1-101 2-101 2-102 3-101 3-102 1 2 3 4 5 6 本幢房屋总层数为7层,房号1-501、2-502为复备注 式结构的房屋;柴棚间高2.1米,柴棚间、车库不计容积率。
单幢房屋楼盘表样式5
楼层 1单元(东) 6 5 4 3 2 1 附1层 柴棚 地下室1 2单元 3单元(西) 1-601 1-602 2-601 2-602 3-601 3-602 1-501 1-502 2-501 2-502 3-501 3-502 1-401 1-402 2-401 2-402 3-401 3-402 1-301 1-302 2-301 2-302 3-301 3-302 1-201 1-202 2-201 2-202 3-201 3-202 1-101 1-102 2-101 2-102 3-101 3-102 360 1 362 2 364 3 -101 366 4 368 5 370 6 本幢房屋总层数为9层,附1层是因地式高差(±备注 0)所建的商铺。柴棚间高2.1米,地下室层高3.5米,柴棚间、地下室不计容积率。
13、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操作办法实施前,已确权发证或者完成预售测绘的房产面积不再改变,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4、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测算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5、本操作办法由宜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1.1 房产测绘术语 1.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及各部位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绘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绘与计算。
1.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的永久性建筑。
1.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为本套所独自使用的门廊、门斗、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1.1.4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1.1.5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单套房屋的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
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1.1.6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未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1.1.7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1.1.8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1.1.9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
是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根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的特征信息进行采集计算,并同时生成物理数据,出具预测技术报告书为房屋预售管理提供依据的过程。
1.1.10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对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等。
1.1.11 房屋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1.1.12 中误差
真值与测量最或然值的差值之平方和的平方根。 1.1.13 限差
在一定观测条件下规定的测量误差的限值。
1.2 建筑术语 1.2.1 幢
幢分为自然幢和逻辑状。自然幢是指一座独立
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逻辑幢是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照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
1.2.2房产
个人或者团体保有所有权的房屋连同保有使用权的地基以及依托于房屋、地基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1.2.3建筑物、构筑物
是房屋建筑或土木工程中的单项工程实体,为人
们提供服务的土木工程设施。供人们生活、生产及各种活动的房屋称为建筑物;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间接为人们提供服务的设施称为构筑物。
1.2.4裙楼、塔楼
高层建筑中,设于低楼层部分的建筑结构至高楼层部
分发生转换,且结构转换的相邻楼层水平面积相差超过1/3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1.2.5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
墙的开敞空间层。或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1.2.6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
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
1.2.7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
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
1.2.8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
的加厚部分。
1.2.9阳台
建筑中凸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的有顶盖
及围护结构的永久性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
1.2.10露台
与建筑衔接供人们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
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
1.2.11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1.2.12室外楼梯
位于建筑物外,联系地面与建筑物不同高度入口或联
系建筑物不同高度入口之间的楼梯称之为室外楼梯。
1.2.13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
距离。楼板面至屋顶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
1.2.14阁楼
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型
屋架添、加建成的可供使用的不具备采光和通风条件的暗楼。
1.2.15 屋面楼梯间
指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
可作为安全出口或顶层维修通道的空间。
1.2.16屋顶水箱间
指突出房屋屋面,为保障屋顶水箱(池)的安全卫生
而建造的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附属设施。
1.2.17楼(电)梯间
是用以容纳楼(电)梯,并由墙面或竖向定位平面限制的
空间。
1.2.18提物井
指专供房屋各层间垂直上下提升或放降物品用的井道。 1.2.19 垃圾道
指专供房屋各层倾倒垃圾用的井道。
1.2.20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臵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1.2.21挑楼
指二层以上,有一层或多层楼面挑出下
层楼面外墙体的房屋。
1.2.22走廊
建筑物内设臵的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2.23柱廊
指供人通行有顶盖和承重支柱的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
柱廊。
1.2.24架空通(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
交通设臵的走廊。
1.2.25 采光井
指为地下室提供光线和通风用的地下室墙体外
的竖向井道。
1.2.26防潮层
指用
于防止地面上各种流体和地下水渗透地下室墙体的隔离层。
1.2.27门廊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凸出于建筑主体的、有独
立围护及顶盖的建筑空间。
1.2.28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臵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
用的有盖过渡性建筑空间。门斗一般由建筑主体凹进形成,借助于建筑墙体形成围护。
1.2.29装饰性幕墙
设臵在建筑物局部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2.30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2.31棚
由单排或多排柱、顶盖构成的室外空间。
1.2.32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1.2.33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永久”指与主体结构使用年限相匹配的时间。(经设计的,结构牢固,可供永久使用的顶盖)
1.2.34檐廊
设臵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
空间。
1.2.35雨篷
设臵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
雨、遮阳的板或篷。
1.2.36装饰柱
指为装饰或点缀房屋而用的非承重柱。
1.2.37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臵的供
人行走的阶梯。
1.2.38室外台阶
因室外地坪与建筑物主要入口存在高差,位于建筑物
外由地坪通向建筑物主要入口修建的阶梯称之为室外台阶。
1.2.39凸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臵的窗台高度大于
等于0.2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
1.2.40落地窗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
度小于0.20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1.2.41骑楼、过街楼
楼层部分跨在公共街巷上的临街楼房。
1.2.42楼层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43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自然层按照完整
的自然数序列(1,2,3……)计数,夹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避难层等不计入自然层数。
1.2.44夹层、插层(附层)
指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或房屋内部空间增建的局
部楼层。
1.2.45标准层
指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臵相同的各
楼层。
1.2.46跃层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层次,有户内楼梯联系上
下层的房屋。
1.2.47假层
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具有斜面屋顶,层高不是全部
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1.2.48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
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1.2.49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臵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
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楼层。
1.2.50消防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
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臵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2.51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
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楼层。
1.2.52过道
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2.53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臵在二层或二层以上
的回形走廊。
1.2.54消防连廊
指高层建筑中用于消防避难的通道。
1.2.55公共(消防)通道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臵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
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1.2.56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2.57门厅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
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1.2.58大堂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较
大的门厅。
1.2.59前室
设于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
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1.2.60烟道
建筑物中设臵的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1.2.61核心筒
建筑物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
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系。
1.2.62中庭
建筑物中设臵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
有盖建筑空间。
1.2.63天井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
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主要用于房屋采光、通风。
1.2.64斜面结构屋顶、坡屋顶
建筑空间中,上顶盖由非水平结构构成的屋顶。
1.2.65 挑台
指挑出房屋外墙或伸出屋面,有围护结构无顶盖的平
台。
1.2.66 通风井
指专供房屋输送空气和空气混合物的井道。
1.2.67电梯机房
指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而建造的电梯
专门用房。
1.2.68设备间
指放臵消防控制等应用设备以及进行各
种布线交接的房间。
1.2.69 承重柱
指对房屋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柱。承重柱有时在
外表附有装饰。
1.2.70入户花园
是指至少有一面不封闭的入户过渡空间。 1.2.71屋顶花园
是指建在建筑物顶部、不与地面连接的花园。 1.2.72小区会所
是指以所在小区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高级康体服务用房。
附件2
用 途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编号 11 1 住 宅 12 13 21 工 业 交 通 仓 储 22 23 24 25 26 27 31 二级分类 名称 成套住宅 非成套住宅 集体宿舍 工业 公用设施 铁路 民航 航运 公交运输 仓储 商业服务 内容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指航运系统从事航运运输的房屋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房屋。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从事旅游服务所用房屋。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2 3 商 业 金 融 信 息 32 33 34 35 经营 旅游 金融保险 电讯信息 4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文 化 娱 乐 体 育 办 公 军 事 其 他 41 教育 42 医疗卫生 43 51 52 53 54 55 61 71 81 82 83 科研 文化 新闻 娱乐 园林绿化 体育 办公 军事 涉外 宗教 监狱 5 6 7 8
附件3
结 构
分 类 内 容 编号 名称 1 钢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2 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钢筋混凝土结3 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4 混合结构 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5 砖木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6 其他结构 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附件4:申请测绘的表格 1、预测
房屋面积预算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房屋坐落 幢号 收 件 结构 总层数 规划面积 规划用途 其他 项目名称 电话号码 ● 委托房屋面积预算的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部门建审的施工图纸 ● 户籍科出具房号的楼盘表 ● 公摊部位构成的说明 ●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社区和物业用房的协议 ● 预售方案 1、 在网上建立楼盘( ) 2、提供房屋面积预算成果报告( ) 成果类型 其它事项 我承诺:本次申请提交的证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今后若有异议,由申请单位和联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贵局无关。我自愿公开承诺,并在此签字(盖章)。 申请单位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预测成果反馈表
产 权 单 位 项 目 情 况 联 系 人 住宅 幢号 总建筑面积 结构 总层数 层次 面积(㎡) 层次 面积(㎡) 联系电话 商业 其 它 房 屋 座 落 设计用途 房 屋 预 算 面 积 备注 产权 单位 意见 回馈 公 摊 说 明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增加分隔墙体,改变原图纸设计方案。
2、开发单位应告知购房人不得随意取消或增加分隔墙体的有关事宜,如擅自改变的,须恢复原状,否则,房管部门不予测绘及产权登记。
3、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农贸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分割处必须有永久性固定界标。
2、实测
宜春市房屋测绘申请表
身份证明号 身份证明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测绘类型: □ 初始 □ 变更 □ 分割 □ 历史遗留
申请人 受托人 房屋坐落 幢 号 房 号 房屋结构 房屋总层数 所在层数 规划面积(㎡) 规划用途 其 他 附 记 变更测量 分割测量 需提供的测 绘成果类型 □ 面积变更 □ 坐落变更 □ 用途变更 □ 其他 □ 住宅 □ 商业 (注:需按房屋基本单位分割) □ 幢 □ 层 □ 套 其他登记事由 我承诺:本次申请提交的证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今后若有异议,由申请人和受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贵局无关。我自愿公开承诺,并在此签字(盖章)。 申请人 (签章): 受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初始登记实地查勘记录表
申请人 联系人 房屋坐落 联系电话 土 地 状 况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年限 房 屋 状 况 幢号 房号 房屋 结构 房 屋 所在建 筑 套数 总层数 层数 面积(㎡) 规 划 面积(㎡) 规划 用途 建筑 年代 土地用途 实地查勘情实 况 地 查 勘 内 容 其他情况 ·房屋状况与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成果信息是否一致。□ ·房屋占地范围与土地使用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房屋用地情况是否一致。□ ·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是否一致。□ ·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楼层分户图是否一致。□ ·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是否一致。□ 备注
实地查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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