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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南商会章程

来源:六九路网


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园区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惠南工业园区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商品流通和工商业的发展,共同提高惠南工业园区工商企业的信誉,进一步发展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同时接受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商会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会管理局在社团登记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兴业银行三楼惠南工业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地方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

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七)增强与港、澳、台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业界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人员,原则上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信誉和形象;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向本商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期满(五年),如无特殊原因未缴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本商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届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委会须有1/2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执委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园区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本商会经费支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执委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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