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FAI法规;GUI{■■■■ ——一一一 关于印发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 办法)X(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Il=示范文本) 的通知 @浙建房[2010172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性银行浙 江省分行,各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 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机构、工程监理等相关 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 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 办法。 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 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 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 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 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 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 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 工作,适用本办法。 房公积金贷款等)。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固 坞 啦 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 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 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 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 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 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 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 他有关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 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 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 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 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 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 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 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 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 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 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 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 “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 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 以下资料: 圜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 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度表; 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 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用计划; 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 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 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 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致。监管 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 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 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 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 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 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 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 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 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行备案。 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 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 议书; 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 (二)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 售资金监管工作。 账户账号;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 (三)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 度表; 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 (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 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 使用计划。 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 ZHENG 法规f——一 —CE FA I l■■—■ 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 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 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监管项目的预售资 金应当直接存入资金账户。购房人 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 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资金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 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 房收款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 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 金账户的证明。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使 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 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 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 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 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 者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 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 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 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 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自 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当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 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 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 银行应当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 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备案。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 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商品 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 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 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 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 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 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 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 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 贷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监管项目竣 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 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资 金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 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金 账户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 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 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 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 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 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监管项目的工程监 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 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 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将其行为记人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未按要求 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 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 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 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 年内不得在当地市、A-(市)行政区 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 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 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 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 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求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与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依纪追求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协议应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人 民银行、银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 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 年1 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 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 本办法。团 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