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二、质量检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应 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1、进厂诊断检验:是指由进厂检验人员或业务接待人员在机动车 维修进厂时的诊断检验。主要通过聆听车主主诉,询问车主故障 现象,对车辆进行诊断检验,确定进厂维修项目和附加作业项目, 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
2、维修过程检验:是指由主修人或检验人员在机动车维修作业过 程中,对承修项目进行的检验。主要包括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检测诊断及相关项目的检验。
3、竣工质量检验:是指维修竣工车辆在交车出厂前,由机动车维 修质量检验员进行的竣工质量检验。主要包括对维修项目的竣工 质量检验,以及相关项目的竣工质量检测。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机动车小修作业时应进行维修作业项 目的质量检验,包括进厂诊断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三、技术要求
(一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及量具、机工具。
(二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应符合维修工艺流程及检验规范要求, 质量检验可采取人工检验及仪器检测方法。
(三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满足原设计技术标准的 要求;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竣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 应分别填写机动车维修进厂、过程和竣工质量检验《记录单》 。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进厂、过程和竣工质量 检验《记录单》 ,可参照附件(《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单》样式 内容自行设计印制 , 并将检验《记录单》式样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 理部门备案。
附件:《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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