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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

来源:六九路网


附件2

吉林省与中科院科技合作高技术产业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院合作资金)是吉林省为推动与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合作,落实《中国科学院-吉林省政府联合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技术创新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加快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与区域创新相结合,使中科院的科技成果与吉林省传统产业提升、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有机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和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共同管理。

第四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的性质与需求,以无偿拨款、股权投入等形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中国科学院在吉林省实施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以此鼓励和吸引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力量投身振兴吉林的行列。

第六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吉林省振兴老工业基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项目必须与吉林省企业合作。 (三)研究开发项目的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提供相应的条件:包括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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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七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方向以吉林省汽车产业、石化产业、现代农业、电子信息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冶金建材业、新材料和新能源业、装备制造业等8大产业为重点

(二)支持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其应用与产业化,引领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高新技术在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科技支撑作用。

(三)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和“长春中俄科技园”等孵化器的相关产业化项目。

(四)支持“吉林省汽车电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吉林省光电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吉林省化工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关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吉林省、中国科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为保障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要强化信用管理意识,遵循信用管理行为,规范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吉林省财政厅

1、会同吉林省科技厅,负责审核、落实吉林省安排的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

2、会同吉林省科技厅和中科院长春分院审定支持的项目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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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同吉林省科技厅核批工作经费预算; 4、监督项目进展,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会同吉林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吉林省安排的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

6、会同吉林省科技厅和中科院长春分院组织项目验收。 (二)吉林省科技厅

1、会同中科院长春分院、吉林省财政厅审定支持的项目; 2、监督项目进展,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会同中科院长春分院、吉林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 (三)长春分院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初审,会同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财政厅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下达预算;

2、负责提请工作经费预算,并具体管理;

3、负责省院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总和通报项目进展和经费执行情况;

4、会同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 5、负责向中国科学院汇报省院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 1、确保项目的有力实施;

2、负责执行项目申报和编制项目预算;

3、负责省院合作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监督检查并每年10月份提供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和条件。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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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省院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旅差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是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和中科院长春分院为组织和管理省院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中期考核及项目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工作经费由长春分院负责具体管理,由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科技厅核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吉林省“十二五”规划和《吉林工业产业跃升计划》的战略发展需求,体现科学院实施《中国科学院-吉林省政府联合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技术创新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实施目标。

(二)有利于推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基地建设、示范园区建设,整体提升吉林省科技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强有力的研发团队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四)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商业计划书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向中科院长春分院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中科院长春分院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

(三)中科院长春分院汇总项目,与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财政厅共同进行项目筛选和资格认定。

(四)由中科院长春分院、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财政厅组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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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组进行项目评估、评议,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经费预算、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

(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和长春分院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省院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

(六)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任务书,由中科院长春分院、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财政厅批复。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中科院长春分院按照吉林省、科学院对攻关课题和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财政厅依据国家、吉林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由中科院长春分院汇总报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中科院长春分院会同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财政厅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并向吉林省政府和中国科学院汇报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依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项目的技术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和中科院长春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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