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之间产⽣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之间请求为⼀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详解债的发⽣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详解债的发⽣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
债发⽣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发⽣的因素: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后,即在当事⼈之间产⽣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在平等基础上⾃愿设⽴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单⽅允诺
单⽅允诺也称单独⾏为或单约束⾏为,是指表意⼈向相对⼈作出的为⾃⼰设定某种义务,使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依意思⾃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设定单⽅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当事⼈的对价请求。因此,单⽅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在社会⽣活中较为常见的单⽅允诺有悬赏⼴告、设⽴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为
侵权⾏为是指不法侵害他⼈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为。依法律规定,侵权⾏为发⽣后,加害⼈负有赔偿受害⼈损失等义务,受害⼈享有请求加害⼈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为之债。侵权⾏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法⾏为引起,依法律规定⽽产⽣,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因管理
⽆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为。⽆因管理⼀经成⽴,在管理⼈和本⼈之间即发⽣债权债务关系,管理⼈有权请求本⼈偿还其因管理⽽⽀出的必要费⽤,本⼈有义务偿还,此即⽆因管理之债。⽆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样,都是因合法⾏为⽽发⽣的,⼆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债务消灭的因素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是指债权⼈和债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清偿
清偿,亦即履⾏,是指债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履⾏义务。债务⼈清偿了债务,债权⼈的权利实现,债的⽬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使其债务与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于债务已届履⾏期时,将⽆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为。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放弃债权,从⽽解除债务⼈所承担的义务的单⽅⾏为。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双⽅以成⽴新债务⽽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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