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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郴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

郴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项目土地出让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商品房预售阶段→综合验收阶段→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分证阶段。

(一)项目土地出让阶段

本阶段前置服务事项

单 位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前 置 服 务 事 项 提出项目选址刚性规划条件 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 提供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阶段行政许可事项

单 位 市国土资源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行政许可、审批时间2个工作日)

本阶段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单 位 市 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重大投资项目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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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行政许可、审批时间8个工作日) 步骤一:并联审批

本阶段并联审批事项

单 位 并联审批事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核 市建设局 市消防支队 市人防办 市园林处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步骤二:缴费

市规划局窗口将合并征收金额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缴费通知单,由申请人到财政合并征收窗口开票缴费。

步骤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阶段各相关部门(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交市规划局窗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步骤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件及综合预告

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在当日内告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相关证件,并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下阶段审批需准备的申报材料及前置审批、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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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行政许可、审批时间8个工作日) 步骤一:服务前移

本阶段办理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 单 位 前置审批、服务事项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备案 市建设局 项目申请招投标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市房产局 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步骤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步骤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件及综合预告

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在当日内告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五)商品房预售阶段(行政许可时间6个工作日)

本阶段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单 位 市房产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行政许可事项 步骤一:服务前移

房产测绘部门主动为项目提供商品房预售测绘。 步骤二:现场踏勘

市房产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提出书面现场踏勘意见。 步骤三: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综合验收阶段(行政许可、审批时间6个工作日) 步骤一:服务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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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阶段办理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

单 位 市规划局 市房产局 市人防办 房产测绘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报告 前置审批、服务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地形测绘图 步骤二:集中踏勘验收

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申请人确定现场踏勘时间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园林处、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进行集中现场踏勘验收。

步骤三:并联审批

本阶段并联审批事项

单 位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人防办 市园林处 市气象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并联审批事项 市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时将综合验收表交相关部门(单位)签署意见。

步骤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件及综合预告

收到全部验收意见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在当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相关证件,申请人将相关证件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七)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分证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报建手续和验收资料分别到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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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流程示意图

规划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刚性规划条件 国土资源 部门提供 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 环保部门提供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土地出让阶段 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项目备案 规划部门发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 实行信息公开 监察部门实行全程行政效能监察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6个工作日】 规划许可阶段(行政许可、审批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施 工 图 设 计 规划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 审 图 机 构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建设、规划、绿化、消防、人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图、备案【3个工作日】 — 5 —

项目初步项目申请招建设工程 设计、施工投标(7日, 质量、安全 图审查备不计入行政 案(1个工许可、审批监督手续 作日) 时间) 备案(2个 工作日) 建设部门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工作日】 房产部门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个工作日】 商品 房预 售合 同备 案 综合验收 组织房产、规划、建设、绿化、消防、人防、气象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 竣工验收、认可【6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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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阶段(行政许可、审批时间共计8个工作日) 商品房预售阶段(共6个工作日) 综合验 收阶段 (共6 个工作 日) 实行信息公开 监察部门实行全程行政效能监察

附件2

郴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资)金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部门(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原收费标准 多层28元/平方米 市人防办 市园林处 市科技局 市房产局 市经委 市经委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白蚁预防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新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湘价费〔2007〕117号 高层80元/平方米 湘价费〔2008〕122号 湘价费〔2007〕117号 湘价费〔2008〕122号 湘价费〔2007〕117号 湘财综〔2008〕53号 2000元/项目 2.5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10元/平方米 多层0.5元/平方米 市财政局 防洪保安资金 郴办发〔2007〕2号 高层0.7元/平方米 多层1.6元/平方米 市物价局 价格调节基金 郴政办发〔2007〕15号 高层2元/平方米 高层50元/平方米 暂停收费 暂停收费 按80%收取,即2元/ 平方米 按80%收取,即1.6元/ 平方米 4.6元/ 平方米 按80%收取,即多层0.4元/ 平方米 按80%收取,即高层0.56元/ 平方米 按80%收取,即多层1.3元/平方米 按80%收取,即高层1.6元/平方米 使用散装水泥后返还给交费单位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返还给交费单位 调整后收费标准 多层20元/平方米 备注 — 7 —

收费部门(单位) 市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收费项目 建筑企业劳保基金 地籍调查费 建设项目环境评估费 一、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1. 高层建筑 收费依据 省、市文件 湘价费〔2003〕42号 湘价服〔2002〕80号 原收费标准 总投资×3.5% 200元/宗 见文件 调整后收费标准 总投资×3.5% 暂停收费 按50%收取 备注 10万平方米以上进行环评,以下不进行环评 1.10元/ 平方米 湘价服〔2007〕128号 0.80元/ 平方米 按50%收取,即0.55元/平方米 按50%收取,即0.4元/平方米 2. 多层建筑 市规划服务中心 二、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 1. 建筑物定点放线 湘价函〔2008〕39号 2.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四点) 1. 地籍测绘 市国土资源测绘队 2.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 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市城建档案馆 — 8 —

每件不超过1600元 每件不超过1600元 湘价费〔2005〕132号 湘价服〔2005〕132号 湘价服〔2007〕132号 湘价服〔2004〕50号 见文件 不超过1600元/件(四)点 见文件 300元/卷 按50%收取,即每件不超过800元 按50%收取,即每件不超过800元 按50%收取 按50%收取,即不超过800元/件(四)点 按50%收取 按50%收取,即150元/卷 测量测绘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重复测量测绘,不得重复收费 土地交易服务费 档案综合服务费 收费部门(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原收费标准 1类:1.1元/平方米 调整后收费标准 按50%收取,即1类0.55元/平方米 按50%收取,即2类0.5元/平方米 按50%收取,即3类0.4元/平方米 暂停收费 按50%收取 暂停收费 按50%收取,即500万元以下0.115%,500-1000万元0.09%, 1000-3000万元0.075% 备注 市气象局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费 湘价服〔2008〕114号 2类:1元/平方米 3类:0.8元/平方米 市消防支队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 基建渣土(含基建垃圾)处置 湘价服〔2003〕222号 郴价服〔2003〕113号 郴价服〔2003〕113号 见文件 建安工程造价的0.4% 3元/立方米 500万元以下0.23%,500-1000万元0.18%,1000-3000万元0.15% 市环卫处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房屋分户图测量收费 1. 住宅 湘价服〔2004〕23号 0.88元/平方米 湘价费〔2008〕15号 1.32元/平方米 1.50元/平方米 湘价服〔2003〕179号 见文件 按50%收取,即0.44元/平方米 按50%收取,即0.66元/平方米 按50%收取,即0.75元/平方米 按50%收取 市房屋测绘大队 2. 商业楼用房 3.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土地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费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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