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情况的时间谨记
1、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起计算。 3、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是2年 4、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5、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1年。
6、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9、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0、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3、自招标文件出手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短于5个工作日。 1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15、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收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 18、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9、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0、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事故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2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3、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5、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6、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8、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9、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0、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造成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起,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1、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内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3、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3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受理人。 39、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0、仲裁庭解决劳动争议事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4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4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4、下列情况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5、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6、劳动者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7、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此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8、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9、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标准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工资。
50、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1、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2、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5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6、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7、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便利工商注销登机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58、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9、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0、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61、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2、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
63、对裁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日;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当事人表示口头上诉的,也应在上诉期内补交上诉状。
65、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66、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6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8、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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