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1条 在电机车运输巷道推车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并按调度指示推车。若推车中途掉道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行车时,要尽快与调度站联系。
第2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报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碉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2.推车应匀速前进,严禁放飞车,不准蹬坐车滑行。
3.同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前车停时,要立即发出警号通知后车。 二、推车前准备工作
第3条 推车前,应认真巡视路线。检查轨道及道岔,清除沿途障碍物,确保线路畅通无阻。
第4条 推车前,应将后面的矿车用木楔稳住。 三、推车
第5条 推车时两脚应站在道外,不准在车前拉车或道心推车,并注意防止巷道两帮或风门等物体挤伤人。
第6条 在弯道推车时,用力要里带外推,以防掉道。
第7条 推车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减速、后停车,再开门,通过后立即关闭风门。若通过一组风门时,要做到一开一关,不准同时打开。不准用矿车碰撞风门。
第 推车过道岔时,要在减速停车后,再扳道岔,过道岔后应将道岔扳回原位。
第9条 处理掉道矿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指挥。
2.先将矿车稳住,先抬一头上轨,后拾另一头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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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铁轨、撬杠使矿车复位时,应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机械复位时,严禁生拉硬拖矿车。
第10条 推到位置的矿车,应挂好钩或用木楔稳住。
第11条 在能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否则不准停放。
第12条 在车场或错车道存车时,停放的矿车不准压道岔。 四、收尾工作
第13条 停止作业时,空、重车要分别停在空、重车道上,不准把矿车停留在中途巷道中。
第14条 沿途浮歼杂物应清理干净,以保持线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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