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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完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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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完善思考(一)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传统道德观念和现代法制思想的交互影响

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道德心理的影响下,和谐无讼的思想在我国民众的内 心深处普遍存在,这对他们的行为选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和价值引导作用, 在发生纠纷时,他们往往习惯于选择一种在第三方的介入之下,通过调停的方式 化解双方的矛盾,缓和紧张的社会关系,以达到平和的解决纠纷的目的。与此同 时,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法制宣传和普及程度的加大,广大劳动 者通过法律这种有国家公信力作保障、权威性更高的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需求也不断增大,他们更愿意通过的居中调解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以实现既减少冲突对抗,又提高纠纷解决的权威性,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 切实实现在纠纷解决上的道德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标。而现代的“法律 思维不光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而更主要的是关心问题的解 决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否有利于当事人日后的和睦 相处。不是用一纸判决书判给当事人永远无法兑现的权利,而是采用各种日常权 力技术给予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劳动争议诉讼调解是 我国传统道德文化和现代法治文化相融合的产物,是现代法治文化本土化的过程 中汲取中华文明养分,回应我国特殊的社会需求的一种特色化的表现,具有深厚 的道德、法制和社会基础。

(二)国家的宏观司法推动

“不同时期的司法理念和都会对不同的审判经验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取 舍,的转向和调整都会推出代表其精神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模式,或者对既有 的经验和模式作出新的解释界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最高

人民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性被一再提高,最高 人民从2006年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 ,到2009年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都在客观上要 求司法活动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和谐的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其中,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 和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乃至价值取向的日益多元化,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由简单型 过渡到一个相对复杂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乃至未来若干年的经济社会

发展协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协调与和谐。”所以,充分发挥 调解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作用,不仅仅对于劳资纠纷的妥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同样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 (三)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新变化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虽然存在利益差别,但这种差别不是绝对的,劳动关系的 特性决定了它必须通过双方的合作才能存在和延续下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合作 与冲突并存的客观性,决定了劳动纠纷的不可避免性与可调和性成为贯穿于劳动 关系这一矛盾运动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在近年来劳动力市场发生的重要变化和 用工荒的愈演愈烈的客观背景下,“对于企业而言,能否吸引人才和开发人才资 源是其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经营利益,而已经成为一种关系企业竞 争力和发展前景的重要战略资源,与劳动者不能放弃自身的生存利益一样,企业 同样不能放弃这种关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讲,劳动关系 主体双方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以对方的生存和发展为前提,这就是劳动纠纷可调 和性的一个最为根本性的基础对于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而言劳动关系的“维持” 远胜于“破裂”的意义将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得愈加突出和明显。因此,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通过调解的适用,为双方创造一个友好协商,共同解决问题的 平缓氛围,使双方能在不破坏继续合作的基础的情况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的 方式平复紧张的对立关系,修复破损的劳动关系,调解的这一优势正好契合了劳 资关系的特质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而这一优势也正是诉讼所不具 备的。

(四)调解的功能与劳动争议解纷需求的内在契合

“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以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和处分权为前提的,法律调整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为社会主体提供一个自由活动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强制与合意之间找到最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的结果。”而“调解制度的性质在于‘第三方主持下的私法自治’。其中‘第三方主持’和‘私法自治’是调解制度的两 大基石,前者成为调解区别于自主协商而彰显价值的基础,而后者调解程序 能够发挥效用的基础”。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能够在法 治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彰显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参与权和实体选择权。这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不失为一种理想方式。因为调解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 方式进行,可以直接进入双方最关心的冲突权益的处置及补偿结果,并在诉讼结 果中最大程度的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消弭冲突

和对抗所形成的调解结果,当事人会比较愿意自动履行,甚至可以当庭支付,这 也有助于降低执行成本,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从而实现迅速、有效的平复紧张的 劳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序、和谐、健康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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