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实施“营改增”以来,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也陆续作为试点地区实施了“营改增”。它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实施“营改增”后,对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如何去应对等谈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够为顺利地贯彻执行“营改增”,更好地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营改增”的概念、税率和适用范围
“营改增”是指: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目前征收的营业税改征。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营业税。 “营改增”变动的具体表现是:在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营改增”适用范围概括起来,即“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其中:交通
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后,是缴纳,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进项税额可抵扣)。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现开具服务类(国税版):税率是3%,税负降低了40%。
对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现开具服务类(国税版):税率是6%,根据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税负一般在3.5%-5.5%之间。
“营改增”带来的另一个影响是: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下降,利润减少。例如:原先开具106万元,收入为106万元;现开具106万元,收入为100万元,在成本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因为能够取得的专用较少),利润相对减少。 三、面对“营改增”,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有的企业既有销售类业务,又有服务类业务,属混合经营。原先销售类业务属国税管辖,开;服务类业务属地税管辖,开服务类。划分相当明确。而“营改增”以后,都归国税管辖,特别是,在采购货物、获得服务时,取得的专用如何划分不同的类型,如何抵扣,成了一个问
题。
例如:制作家具需要购买板材;而提供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有时也需要购买板材。那么,此购买的板材所取得的专用,是作为销售业务抵扣,还是作为服务业务抵扣,给会计核算带来了问题;又例如:发生汽车修理,取得的专用,是作为销售业务抵扣,还是作为服务业务抵扣,又给会计核算带来了问题。等等。
根据税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财务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营改增”的各项,遇到问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2.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员工进行宣传、讲解。特别是要将有关税收及需要注意的地方,向领导进行解读,以取得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3.对于取得的专用,按照不同的业务分类,分别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分别核算。关键是要掌握,取得的专用,是为什么项目而发生的,根据不同的项目来进行抵扣。千万不能将为不同业务而取得的专用混合在一起,相互抵扣,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否则,就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4.如本企业属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取得外单位服务时,要尽可能地向对方索取专用,用于抵扣缴纳的销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负。
5.由于此次“营改增”只是试点,有的省市还未实行。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分,特别是在与相关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对其开出的要能够辨别,确保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防止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6.在与其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尽可能地选择试点地区的企业。这样,如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而对方也是一般纳税人时,就能够取得专用,进行进项税抵扣,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7.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来说,此次“营改增”后,虽然税率有所降低,但对企业的要求却是提高了。“”历来都是“高压线”,在这上面发生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应需特别谨慎,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操作。
8.此次“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的收集问题,及时地向税务机关反映,为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试点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发(2012)143
号).
作者简介:陈晔明(19-),男,江苏省南京市人,中级会计师,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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