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收据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收据使用范围
一、凡从事租赁、市场业务、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包括预收款、代垫款、临时性收款及罚没款等,可开具收据。 二、收据管理归口为集团财务中心。
第二条 收据使用规定
一、收据只限于集团职能部门、子公司,在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有关部门使用;各单位之间、领用人之间不得相互转借、转让收据。
二、依照收据使用范围,在收取相关款项时,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开具收据或,严禁白条收款;因特殊情况临时收款开具白条,必须在收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开具正式收据或,并将白条收回。
三、收据使用时,须注明使用时间,整本收据使用时应按顺序号使用,一式三联必须复写,收据各栏目应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取租金和代垫水电费必须填写房号、租户全称、款项内容和所属期,各联内容应完全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在客户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使用收据所收款项,经办人应在收款当日全额交纳财务结算中心,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遇特殊情况需改变交款日期时,须在收款当日向财务中心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五、发生退款、折价、返还暂收款、罚没款或其他各类退款事项时,经办人员应将原收据退回财务结算中心,凭相关手续、批件、有效证明,方可办理有关退款手续。
六、使用收据收取现金,需要开具正式时,应将原收据收回,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正式。
七、开具收据发生错误时,不得撕毁、销毁收据,应在发生错误的收据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收据各联备查,方可另行开具收据。
第三条 收据的印刷、领用及保管
一、收据印刷由集团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财务结算中心负责空白收据保管和收发。 二、财务中心负责设置收据登记簿,按收据顺序编号,登记收据的领用、回收、保存、销毁记录。
三、收据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领用、保管收据,是收据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收据监管责任人;收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用完收据经财务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销帐,方可领新收据;使用完毕后的收据存根由财务结算中心负责统一保管。
四、收据使用部门原则上只能领用1本收据,特殊部门经财务结算中心视具体情况核定后,可以领用3本。
五、财务中心负责对集团职能部门、子公司收据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抽查,每年度末进行一次在用收据的全面清理检查,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培训教育,视情节轻重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六、集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财务结算中心的收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罚则
一、收据和遗失或被窃的,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50
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交纳已收款项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迟交款之日起,按月加收迟交款金额10%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并罚款50—1000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2—5倍处罚直至辞退,解除劳动契约,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未开具收据或,隐瞒收款不上缴的,一经核实,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对责任人按收款额处以2—5倍处罚;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收据使用保管有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员工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收据使用、保管违规现象,罚部门责任人1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五、财务结算中心未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每次罚责任人50元;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按照企业《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规定实行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的公司的在册人员(包括退休返聘、内退聘用和借用人员)。其他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细则,报集团批准后实行。 兼职、挂靠等人员按集团专项制度或双方协议办理。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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