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六九路网


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42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 【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荣;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袁昌;谌亚

【当事人】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荣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袁昌谌亚

【当事人-个人】李德荣严高华袁昌谌亚

【当事人-公司】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俊兴

1 / 13

【代理律所】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德荣;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袁昌;谌亚 【本院观点】李德荣对于事故发生原因陈述为当日下午约6时左右,其在支台车时不慎从台车顶上面的钢板上摔落。李德荣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一审期间已提交了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文件,证实其居住地于2003年起成立新桥社区居委会,故一审采纳李德荣居住于城镇社区的证据,并结合李德荣从事施工期间受伤的事实,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李德荣残疾赔偿金适当,翔卓工程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事故发生后翔卓工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20788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关于翔卓工程公司提出该公司已经支付医药费207885.8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应与扣减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对于事故发生后翔卓工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20788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一审已经认定,并且对于李德荣在收到翔卓工程公司支付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后,再次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请未予采纳,判决并无不当,但对医疗费207885.8元中应由李德荣本人承担的部分未予扣减,判决不当,该部分医疗费损失62365.74元(207885.8元×30%)应当从李德荣获赔总额中扣减。 综上所述,翔卓工程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对李德荣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判决不当,应予更正。李德荣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979.50元、后续治疗费

2 / 13

20000元、护理费14966.18元、误工费41099.99元、残疾赔偿金338409元、交通费128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损失合计420234.67元,由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94164.27元,并赔偿李德荣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04164.27元,扣减翔卓工程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62365.74元,翔卓工程公司还应支付李德荣24179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李德荣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241798.53元。上述

三、驳回李德荣对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

四、驳回李德荣的其他诉讼请

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袁昌、谌亚的诉讼请求。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50元,由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77元,由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4元,李德荣负担17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1:59: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交二航工程公司将位于鱼梁洲穿江隧道中工程中的部分钢筋、混凝土工程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翔卓工程公司施工,翔卓工程公司委托其员工谌亚雇请严高华、李德荣等人到其工地干活,并由翔卓工程公司提供吃住,按天支付报酬。翔卓工程公司要求雇请的人员签订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2019年10月6日下午6时许,李德荣下班离开工地时,从台车顶上面的钢板上摔落,造成多处骨折,后被送往襄阳中医院住院治疗128天,于2020年2月11日出院。出院医嘱要求一月后复查,由医师指导进一步治疗及功能锻炼。2020年6月23日,经襄阳法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鄂襄阳法正鉴(2020)临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德荣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3 / 13

双肘关节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右眼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其综合赔偿系数为45%;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20000元。一审另查明,李德荣住院期间,翔卓工程公司已向襄阳中医院垫付医疗费207885.8元,同时向医院交付住院伙食费2500元,给付李德荣现金2000元。李德荣出院后因复查等支出医疗费为2979.5元。还查明李德荣住院期间由其儿子护理,李德荣系襄阳襄州区黄龙镇新桥社区居委会居民。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翔卓工程公司委托其员工谌亚雇请李德荣、严高华等人到其工地干活,李德荣与翔卓工程公司成立雇佣关系,李德荣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伤,翔卓工程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李德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建筑施工中的危险,却在施工中忽视危险,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对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翔卓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酌定由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德荣诉请的医疗费2979.5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338409元、鉴定费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李德荣主张误工费66560元,一审认为李德荣主张按260元/天标准证据不足。一审按202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建筑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57477元标准计算,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误工费为51965.5元[57477÷365×330天]。李德荣主张护理费21333元,一审认为李德荣主张按5000元/月标准证据不足。参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42677元计算,护理费为14966.18元[42677÷365×128天]。李德荣主张住院伙食费3840元,一审查明李德荣住院时翔卓工程公司已向医院垫付伙食费,故住院伙食费一审不予支持。李德荣主张交通费1500元。一审认为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结合提交交通费票据金额交通费为1280元。综上,李德荣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为431100.18元。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由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01770.13元。李德荣另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结合本案侵权方式及其损害后果等因素一审酌情支持10000元。合计翔卓工程公司赔偿李德荣因伤所造成的损失为311770.1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4 / 13

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德荣因伤所造成的损失为311770.1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德荣对被告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袁昌、谌亚的起诉。三、驳回原告李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5元,由被告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上诉理由之外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的案件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翔卓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审判决未考虑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本次事故发生时工作已经结束,在下班出工地的路上而非工作过程中,被上诉人李德荣未按要求的通道返回,违章攀爬钢筋网,抄近路返回途中跌落台车底部摔伤。上诉人进行过安全教育,攀爬钢筋网到台车顶部是禁止的,工地工人都是明知的,但由于李德荣违章操作并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一审未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责任划分不当。2.李德荣系农村户口,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德荣的误工时间实际为256天,一审计算误工时间为330天,判决不当。上诉人已经支付医药费207885.8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一审法院在判决赔偿的具体金额中未予抵扣,损失计算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作如下评述:

针对上诉人翔卓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本院

综上所述,翔卓工程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

定部分事实不清,对李德荣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判决不当,应予更正。李德荣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979.5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费14966.18元、误工费41099.99

5 / 13

元、残疾赔偿金338409元、交通费128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损失合计420234.67元,由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94164.27元,并赔偿李德荣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04164.27元,扣减翔卓工程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62365.74元,翔卓工程公司还应支付李德荣24179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6民终42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满学,襄州区黄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严高华。

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某某(黄浦科技园)工业厂房某某某某iv>负责人:李志成,该公司总经

6 / 13

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袁昌。 原审被告:谌亚。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卓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荣、原审被告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工程公司)、袁昌、谌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翔卓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审判决未考虑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本次事故发生时工作已经结束,在下班出工地的路上而非工作过程中,被上诉人李德荣未按要求的通道返回,违章攀爬钢筋网,抄近路返回途中跌落台车底部摔伤。上诉人进行过安全教育,攀爬钢筋网到台车顶部是禁止的,工地工人都是明知的,但由于李德荣违章操作并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一审未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责任划分不当。2.李德荣系农村户口,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德荣的误工时间实际为256天,一审计算误工时间为330天,判决不当。上诉人已经支付医药费207885.8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一审法院在判决赔偿的具体金额中未予抵扣,损失计算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德荣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交二航工程公司辩称:同意翔卓工程公司的上诉意见,中交二航工程公司不承

7 / 13

担本案赔偿责任。

袁昌辩称:同意翔卓公司的上诉意见。 严高华、谌亚未予答辩。

原告诉称 李德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严高华、中交二航工程公司、翔卓工程公司、袁昌、谌亚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6121.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交二航工程公司将位于鱼梁洲穿江隧道中工程中的部分钢筋、混凝土工程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翔卓工程公司施工,翔卓工程公司委托其员工谌亚雇请严高华、李德荣等人到其工地干活,并由翔卓工程公司提供吃住,按天支付报酬。翔卓工程公司要求雇请的人员签订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2019年10月6日下午6时许,李德荣下班离开工地时,从台车顶上面的钢板上摔落,造成多处骨折,后被送往襄阳中医院住院治疗128天,于2020年2月11日出院。出院医嘱要求一月后复查,由医师指导进一步治疗及功能锻炼。2020年6月23日,经襄阳法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鄂襄阳法正鉴(2020)临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德荣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双肘关节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右眼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其综合赔偿系数为45%;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20000元。一审另查明,李德荣住院期间,翔卓工程公司已向襄阳中医院垫付医疗费207885.8元,同时向医院交付住院伙食费2500元,给付李德荣现金2000元。李德荣出院后因复查等支出医疗费为2979.5元。还查明李德荣住院期间由其儿子护理,李德荣系襄阳襄州区黄龙镇新桥社区居委会居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翔卓工程公司委托其员工谌亚雇请李德荣、严高华等人到其工地干活,李德荣与翔卓工程公司成立雇佣关系,李德荣在雇佣活动过程中

8 / 13

遭受损伤,翔卓工程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李德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应当认识到建筑施工中的危险,却在施工中忽视危险,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对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翔卓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酌定由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德荣诉请的医疗费2979.5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338409元、鉴定费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李德荣主张误工费66560元,一审认为李德荣主张按260元/天标准证据不足。一审按202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建筑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57477元标准计算,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误工费为51965.5元

[57477÷365×330天]。李德荣主张护理费21333元,一审认为李德荣主张按5000元/月标准证据不足。参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42677元计算,护理费为14966.18元[42677÷365×128天]。李德荣主张住院伙食费3840元,一审查明李德荣住院时翔卓工程公司已向医院垫付伙食费,故住院伙食费一审不予支持。李德荣主张交通费1500元。一审认为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结合提交交通费票据金额交通费为1280元。综上,李德荣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为431100.18元。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由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01770.13元。李德荣另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结合本案侵权方式及其损害后果等因素一审酌情支持10000元。合计翔卓工程公司赔偿李德荣因伤所造成的损失为311770.1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德荣因伤所造成的损失为311770.1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德荣对被告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袁昌、谌亚的起诉。三、驳回原告李德荣的其他诉讼请

9 / 13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5元,由被告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上诉理由之外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翔卓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本院作如下评述:

关于翔卓工程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翔卓工程公司承担李德荣损失70%的赔偿责任有误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李德荣对于事故发生原因陈述为当日下午约6时左右,其在支台车时不慎从台车顶上面的钢板上摔落。一审庭审期间,证人肖某、王某出具了证人证言,证实李德荣在工地从事拼模板、加固工作,但二证人均不清楚李德荣受伤的过程。结合证人证言证实施工工地的员工下班后,返回翔卓工程公司提供的宿舍区吃饭、住宿,并且李德荣受伤区域在施工场地内,故翔卓工程公司提出李德荣因非工作时间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翔卓工程公司上诉提出不应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虽在一审提交了现场照片、安全生产责任书及签到表、安全教育考试卷、视频资料等证据,主张施工期间尽到了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德荣系违章攀爬钢筋网抄近路下班时从台车上跌落摔伤,故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李德荣对事故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由于其忽视施工中的危险,不慎摔伤造成损害后果,已相应的减轻了翔卓工程公司的责任,判决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适当,翔卓工程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翔卓工程公司提出李德荣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李德荣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一审期间已提交了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文件,证实其居住地于2003年起成立新桥社区居委会,故一审采纳李德荣居住于城镇社区的证据,并结合李德荣从事施工期间受伤的事实,按照城

10 / 13

镇居民标准判决李德荣残疾赔偿金适当,翔卓工程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采纳。

关于翔卓工程公司提出一审对误工时间认定为330日判决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10月6日,鉴定意见评定伤残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李德荣主张因伤残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261天,但一审认定误工时间330天不当,应予改判,本院对其误工费认定为41099.99元(57477元÷365天×261天)。

本院认为 关于翔卓工程公司提出该公司已经支付医药费207885.8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应与扣减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对于事故发生后翔卓工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20788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一审已经认定,并且对于李德荣在收到翔卓工程公司支付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后,再次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请未予采纳,判决并无不当,但对医疗费207885.8元中应由李德荣本人承担的部分未予扣减,判决不当,该部分医疗费损失62365.74元(207885.8元×30%)应当从李德荣获赔总额中扣减。 综上所述,翔卓工程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对李德荣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判决不当,应予更正。李德荣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979.5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费14966.18元、误工费41099.99元、残疾赔偿金338409元、交通费128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损失合计420234.67元,由翔卓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94164.27元,并赔偿李德荣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04164.27元,扣减翔卓工程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62365.74元,翔卓工程公司还应支付李德荣24179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11 / 13

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李德荣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241798.53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李德荣对严高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袁昌、谌亚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李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50元,由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77元,由湖北翔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4元,李德荣负担17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曹 勇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柳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12 / 13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3 / 1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