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2
【案件字号】(2022)鄂28民终17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佘华张辅军覃恩洲 【审理法官】佘华张辅军覃恩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奎;申志全;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奎申志全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正奎申志全
【当事人-公司】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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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茂林
【代理律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正奎;申志全;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0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2:15:18
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民终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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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10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彭俊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志全。
原审被告: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高新区松树坪硒谷路米迪家具工业园办公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郑小帆,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正奎、申志全及原审被告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1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0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上诉人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 3 / 4
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佘 华 审 判 员 张辅军 审 判 员 覃恩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阳 静 书 记 员 胡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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