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祖炀、钮学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2
【案件字号】(2022)苏06民辖终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久斌周祖俊蔡荣花 【审理法官】陆久斌周祖俊蔡荣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伍祖炀;钮学峰;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伍祖炀钮学峰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伍祖炀钮学峰
【当事人-公司】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伍祖炀
【被告】钮学峰;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钮学峰基于《资金使用协议》要求伍祖炀返还50万元并支付利息,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1 / 4
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钮学峰基于《资金使用协议》要求伍祖炀返还50万元并支付利息,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案涉《资金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认定案涉管辖协议约定不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钮学峰根据上述管辖协议的约定,向其住所地的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需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综上,伍祖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5:33:13
【二审上诉人诉称】伍祖炀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案涉50万元系作为承包工程质保金使用。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而是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伍祖炀、钮学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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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民辖终1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祖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学峰。
原审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路以西创一电子以北0001幢。
法定代表人:殷裕捷,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祖炀因与被上诉人钮学峰、原审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8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伍祖炀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案涉50万元系作为承包工程质保金使用。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而是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钮学峰基于《资金使用协议》要求伍祖炀返还50万元并支付利息,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3 / 4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案涉《资金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认定案涉管辖协议约定不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钮学峰根据上述管辖协议的约定,向其住所地的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需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综上,伍祖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王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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