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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息网系统密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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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密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电子密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房地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

安全,所有需要登录系统的操作员均需通过电子密钥登陆进行身份认证后方可操作系统。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密钥(以下简称密钥),是指

将数字证书固化存储,用于身份认证的USB接口盘。密钥是管理用户登录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必须的要件和密钥持有人上机操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密钥的同意管理,负责密钥的权限

设定、初始密码设定、密钥持有人业务培训、受理密钥申领、换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密钥申领。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电子密钥申领

表》,交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制作、配发密钥并设置初始密码。密钥持有人若修改初始密码,须牢记该密码,如有遗忘,须持密钥到信息中心重置初始密码,并进行记录。

第五条 密钥管理。密钥配发到个人后,由密钥持有人自

行妥善保管。密钥持有人负责确保密钥和操作密码的安全,密钥持有人不得将密钥转借他人使用。若因个人原因丢失,应当及时报告,由信息中心修改

密码,并由部门负责人向信息中心重新填报《电子密钥申领表》申请补发新密钥并交付50元成本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密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密钥因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由部门负责人向信息中心填报《电子密钥申领表》申请换发新密钥,同时将毁损的密钥交回信息中心。

第六条 密钥持有人为各部门临时聘用的业务人员的,当

人员停止雇佣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收回其所持密钥并通知信息中心;密钥持有人离开或退休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到信息中心将原密钥退回或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密钥持有人在部门间发生岗位变动时,只需由所

在部门负责人通知信息中心进行岗位调换,密钥不用改动可继续使用。

第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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