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初期流动管理办法

初期流动管理办法

来源:六九路网
文件名称 初期流动管理办法 1 目的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WLLX/QC8-25 版 本 号 2012.9.25 A/0 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确保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新开发产品、内外部设计/工程变更产品,从量产初期阶段到稳定生产阶段的管理方式及根据初期管理结论决定量产后工程管理内容。 3 职责

本作业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技术中心,负责本作业文件的组织实施、保持。.. 4 术语

初期流动管理:判断是否能够继续量产的特别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初期流动管理的实施

5.1.1下列情况必须进行5件套、50件套、250件套产品试装,250套试装合格后,则转入初期流动管理,由技术中心填写《初期流动管理指示书》, 由各相关部门按此要求实施初期管理。

◆新产品试制

◆重大的设计更改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主机停投整顿后恢复生产;

◆供应商首次供货或质量整改后恢复生产; ◆采用新的模具或外协模具入厂验收。 ◆新进入供应商,供现有成熟产品的零部件.

5.1.2 试装时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试装单)经技术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制造部组织试装。 5.1.2.1供应商首次供货或质量整改后恢复生产的试装由物资部提出申请; 5.1.2.2采用新的模具或外协模具由制造部提出申请; 5.1.2.3公司自制件试装由车间提出申请。

5.1.2.4由试装申请单位负责5辆份、50辆份、250辆份试装零件的跟踪。 5.1.3 试装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制造部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质量人员进行处理。

5.1.4 试装完成后由试装单位、技术中心在试装单上就产品可装配性、配合性、与设计的符合性、可靠性等填写试装结论。

5.1.5 提交试装的产品必须是经质管部检验合格的产品,配套件还应由供应商提交尺寸检验报告。

5.1.6 试装从5件套开始,只有通过试装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类型的试装,只有通过250件套试装合格才允许批量生产和供货。当试装不合格时,由责任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后重新进行试装。连续试装不合格,应从5件套重新开始试装。

5.1.7 通过250件套试装合格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同意批量生产或供货的意见。方可批量生产或

第 1 页 共 3 页

文件名称 初期流动管理办法 供货。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WLLX/QC8-25 版 本 号 2012.9.25 A/0 5.1.8 试装单的流程见试装流程图,试装单在试装完成后填写,各单位须在2小时内往下传递试装单。试装单填写完毕并反馈至申请试装单位,由申请试装单位复印二份试装单交试装单位、技质管部归档,原件由申请试装单位保存。 5.2 初期流动管理期限

5.2.1关键零部件:油位器、电动燃油泵、法兰盘、尼龙管,以及过去没有生产经验的新产品,初期流动管理期限为一个制品跟踪十五批或者2个月;

5.2.2重要零部件: 压力调节器、蓝黑线、滤油器、密封圈,以及有经验却发生了很大改变的产品, 初期流动管理期限为一个制品跟踪十批或者1个月;

5.2.3一般零部件及有经验却发生了很大设备布局变化的产品, 初期流动管理期限为一个制品跟踪五批.

5.3 初期流动期间的解除

5.3.1初期流动管理期间终了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此期间的《初期流动管理指示书》对初期流动管理是否解除以及解除后如何管理进行讨论。

解除初期流动管理的人员:质管部、技术中心主任或总工程师. 5.3.2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解除: ◆工序内不合格品率≤0.1%; ◆工序能力指数Cpk在1.33以上;

◆试制时针对不良发生的纠正对策,确认完成; ◆初期流动期间发生的不良的对策效果确认完成. 5.4 初期流动期间的延长

由质管部根据产品实际质量状况及售后反馈确定初期流动管理期间是否延长. 6 附加信息 试装流程图:

7 质量记录 7.1 《产品试装单》(WLLX/QR102501)

7.2 《初期流动管理指示书》(WLLX/QR102502) 8 支持性文件

第 2 页 共 3 页

申请试装 申请试装单位 审核试装条件 技术中心 确定试装时间 制造部 试装记录 试装单位 检验及记录 质管部 存档 各相关单位 审批批量供货 总工程师 填写试装结论 技术中心 文件名称 初期流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WLLX/QC8-25 版 本 号 2012.9.25 A/0 8.1 《生产件批准程序》(WLLX/QP7-10) 9 对应要素 条款号 7.3.6.3 10 修订状态 修订号

内容 产品批准过程 修改部分/章节 修订原因 更改人 生效日期 第 3 页 共 3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