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 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 各 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者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 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 事故或者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赋予批评教 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 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 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 1 )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 究。
( 2 )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
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 3 )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普通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 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 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 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 工会或者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研 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 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份列入目 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 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 发生,依照法律、 行规和《治 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溺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 本制度规定赋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灾事故
4. 传染病事故
5. 实验室事故
6. 体育活动事故
7. 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各年级依照《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
本年级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管理 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催促、检查本 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殊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的特殊是校治安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 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 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 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暂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暂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 安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对暂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 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者 工作再也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 如因没有实施监督、 检查或者 监督、 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并
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 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安 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者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者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 为。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 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 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 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迟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 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委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 大失误或者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 成重大影响或者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者谈论过激言论,特别是 在网络上谈论或者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创造事端,恶意 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 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浮现上班 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浮现师德师 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因受到服务对象、 群众投诉的,或者经检查发现的, 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 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者按照法律、 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 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者经检查发现的,经
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 一定场合公开 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赋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挠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浮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 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用 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 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 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7 为了进
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 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 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及上 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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