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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事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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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事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明确之前,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公司解散后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甚至以此逃废公司债务,造成人去楼空,导致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的情况。我们在所处理的案件中,有碰到过此类公司,该公司通过注册后经营一段时间,再恶意欠债不还,最终关门走人。这个公司的股东数次按此法操作,履履得手,即使该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至,最终执行也不了了之。

但是,随着法律对清算程序及清算义务的规范,该类现象将得到有效的遏止。2008年5月19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对清算义务人及清算义务人可能承担的连带清偿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目前中国关于公司清算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试从清算的原因、种类、内容、范围等对公司法下的清算义务加以阐述(为方便起见,因公司发生资不抵债而进行的破产清算不列入本文讨论范畴)。

问题一:导致公司清算的原因

简单地说,公司的解散将导致公司清算程序的开始。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几项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审理作出解散公司裁决的;

5、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审理作出解散公司裁决的;

6、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审理作出解散公司裁决的;

7、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审理作出解散公司裁决的。

在上述解散事项开始以后,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

问题二:公司清算的类型?

公司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一般情况下,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公司应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此类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称为自愿清算。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经过人民审查并受理强制清算的,由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类清算称为强制清算。

问题三:清算组组成人员包括哪些?

在自愿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组成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聘请的相关法律、财务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组成人员包括董事或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优先考虑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进行的,也可以指定相关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

一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人数为单数。

问题四: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清算组经清理公司财产后,按照下述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1、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所欠税款;

4、公司债务;

5、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在分配完剩余财产后,公司应当申请注销。

如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1-4项费用,除能另行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外,则应当按照规定进入破产程序。

问题五: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股东、董事所需承担的责任。

为了促使公司,特别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等实际控制人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保证合法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雇员、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并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成为了其法定的义务。否则,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或董事,要求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应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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