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处理师生员工来信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综合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各部门、学院都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信访事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问题要尽量解决在基层; (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耐心解释。 第四条 信访渠道。广大师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也可以登陆学校综合办公室网站通过“校领导信箱”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校长接待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第五条 日常来访接待。对来访者热情接待,耐心听取申诉,认真记录,弄清其反应的问题和基本要求;区分来访者反映问题的不同性质,按照职责分工转请有关职能部门接待,重要来访应当报请有关校领导接待。
第六条 校长接待日接待。由学校行政领导每月一次轮流接访,对接待日提出的问题,能当时答复或解决的当时答复或解决;对不能当时答复、解决的问题,根据校领导的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对超出正常范围、无理纠缠取闹、有意制造事端、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来访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交给保卫部门处理。
第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登记。除署有校领导姓名的信件外,所有信件由信访工作人员拆阅、登记;接听来访电话、接待日来访要填写记录单;“校长接待日”的接访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整理。
(二)转办、交办。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以及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范围、职责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对于检举、揭发、控告性质的信访材料,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有校领导批示意见的信访件要按照批示意见落实、办理。
(三)督办。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上报办理结果,学校综合办公室要采
取多种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信访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说明情况。
(四)审查结果。对信访件的办理结果,学校综合办公室要认真进行审查,问题处理恰当,可结案;处理不当,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审查结果要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
(五)答复。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在信访件处理完毕后2日内答复信访人。对不易解决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校长接待日”接访事项或其它不适合由承办单位答复的信访事项,综合办公室负责答复信访人。
(六)结案归档。各种形式的信访事项及办理结果应分类保存,一般应保存一至二年。重要的信访件要立卷归档。
第九条 信访信息工作。信访信息是信息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广大师生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中筛选和报送信息,为校、行政提供信息服务,是各部门、学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信访主管部门尤其要重视信访信息工作,加强对师生来信来访信息的定期统计、综合分析和报告。对重大、紧急来信、来访事项,应将反映的主要问题、事态状况、接谈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有关校领导;对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校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的,应报送有关校领导;对一个时期师生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来访事项,应认真分析原因,加强深度调查研究,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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