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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 (1)

来源:六九路网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债的转移

【解析】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务人甲公司即享有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债权人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其对于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所以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意味着丁公司承受了甲公司的债权债务,作为债务的继受人,丁公司有权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的抗辩权,所以D选项正确。

自2013年3月25日起,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甲公司享有永久性的抗辩权,该债权不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或债务转移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B、C选项错误。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解析】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的性质是合同,基于该合同甲、乙对丙享有要求丙办理过户手续的债权,但是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所以A选项错误。

丙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的债务,甲、乙起诉,法院判决丙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法院判决并不是确定房屋权属争议纠纷的判决,而是有关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判决,不能作为甲、乙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所以B选项错误。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

效力。”该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本题中甲乙与丙对于房屋的归属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确定房屋的归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合同义务,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甲乙不能根据法院判决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通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方式取得,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仍归丙所有。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丙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一直归丙享有,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注意: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丁对甲乙仍负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债务)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受让人要获得房屋所有权也需要进行过户登记。丁将房屋赠与给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但是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戊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归丁所有,所以D选项错误。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考点】保证,权利质权,债权让与

【解析】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本题中,乙公司用债权出质向甲公司担保,担保的是乙公司到期向银行还款,如果乙公司到期不还款,甲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则该债权质权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如果乙公司到期向银行还款,即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不存在甲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甲公司当然也不会对乙公司享有追偿权,所以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甲公司对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也消灭,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不通知债务人丙公司的,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丁公司无权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所以B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条规定了流质条款的禁止。《物权法》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所以C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乙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丁公司,债务人丙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丁公司主张,所以D选项正确。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本题中,对于银行的100万元债权,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40万元,丙公司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60万元,已经约定了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银行如主张全部债权,也只能按照先前约定的份额实现抵押权,即拍卖或变卖丙公司的房屋或以房屋折价实现60万元的债权,拍卖或变卖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或以机器设备折价实现40万元的债权,并没有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所以A选项错误。既然已经约定了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和丙公司的房产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银行主张全部债权时,也不能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实现抵押权,所以B选项错误。(注意,如果未约定机器设备和房屋担保的债权份额,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可知,债权人银行不得放弃债务人丙公司就自己财产提供的抵押权,意味着银行应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才能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不能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不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享有抵押权,但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公司享有抵押权,并且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于银行和丁公司的抵押权而言,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但是在该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和丁公司之前,已经出质给乙公司,根据题目可知,质权已经设立,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所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和银行的抵押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考点】遗失物 【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本题中拾得人李某将手表卖给王某,王某不能取得

手表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张某所有,王某将手表卖给郑某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郑某也无权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张某所有。手表由于维修现由朱某占有,张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所以D选项正确。因为手表由朱某占有,李某、王某及郑某都不实际占有手表,所以张某不能请求他们返还手表。(注意:题中从张某遗失手表之日起算王某将手表卖给郑某已经过2年,可能有人误认为张某已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注意《物权法》规定的2年时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而不是遗失之日起)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考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题中,甲一物数卖,分别和三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均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三个买卖合同均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将玉器交付给了丁,丁取得玉器的所有权,乙、丙均无权再要求甲交付玉器,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甲在将玉器交付给丁之前,甲一直享有玉器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丙和丁签订买卖合同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当然更不违法,所以三份合同均有效,D选项错误。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考点】债的性质

【解析】甲乙丙三人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属于合同,基于该合同甲乙对丙各自承担赔偿5万元的债务。由于乙到期不履行债务,丙到法院起诉,该案纠纷在于乙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合同债务,乙和丙对于由于交通事故乙应向丙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及赔偿多少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所以该案属于合同之债,而不是侵权之债,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本题中甲乙丙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与丙是否能够获得工伤补偿无关,既然已经达成协议,甲乙就应依据约定向丙支付赔偿金,即使丙获得工伤补偿,也不影响乙对丙的债务,所以C错误。(实际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即使甲乙丙三人未达成协议,丙直接基于侵权法的规定要求甲乙承担侵权责任,丙获得工伤补偿也不影响甲乙对丙承担的侵权责任)

甲乙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意味着二人对丙承担的是按份之债,而不是连带之债,丙只能要求二人各自支付5万元,甲已清偿了自己的债务,对乙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考点】遗失物,悬赏广告 【解析】《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遗失物,但是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所以C选项错误。

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不论是将悬赏广告作为要约还是作为单方允诺行为,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都在失主和拾得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失主都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向拾得人支付酬金的义务,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要构成留置权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占有为无权占有,没有正当理由,拾得人负有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义务,不享有留置权,所以B选项错误。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考点】违约金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

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的计算的方法的,以约定为准。本题中,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向非违约方支付18万的违约金,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5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多3万元,多出的部分没有超过实际损失的30%(3/15),因此不需要降低,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本质是提前约定的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同时适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不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A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侵权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是债务本身仍存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受领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中债务人提前还款并支付全部利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自己的履行期限利益,是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债权人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乙打麻将赌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甲向乙支付2000元的行为属于偿还赌债,乙无权受领,甲也无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该2000元钱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选项错误。

D选项中由于乙银行的原因,甲的账户多出1万元,即甲获得利益,乙银行受有损失,乙银行的损失与甲的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甲的获益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D选项正确。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其中有些事务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纯粹道义上的行为或管理生活事务的行为。

A选项中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抗辩权,甲未向乙还款则意味着甲主张抗辩权不履行债务,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擅自代甲清偿欠款的行为明显违背甲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中顺便将邻居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的行为属于纯粹的管理生活事务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抚养丙时并不知道丙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将丙当做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错误。(注意,甲可向乙和丁主张不当得利)

D选项中甲拾得乙遗失的牛,积极寻找失主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后来因地震震倒牛棚,致使牛死亡,此时,将牛皮并牛肉出卖,也构成无因管理,所以D选项正确。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考点】人格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害姓名权有三种典型情形:干涉他人命名之自由;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属于盗用姓名,构成姓名权的侵害,所以A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一般是指通过侮辱或诽谤的方式,造成他人外在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甲仅仅是盗用乙的姓名,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并且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一般也不会造成外在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所以B选项错误。

虽然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将信用权列入人格权予以保护,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这一权利类型,所以C选项错误。

甲用乙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银行仅仅通过打办卡人留下的电话进行核实的方式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乙的损害,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答案】ABD 【考点】 【解析】《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虽然获得规划部门批准,也符合小区全体业主利益,但是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甲的物权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且符合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同时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的实际利益并未受损,如果甲坚持恢复原状,则构成权利滥用,所以甲无权要求拆除电梯,B选项的表述错误,C选项的表述正确。

乙公司通过置换更好车位的方式弥补了甲由于物权被侵害造成的损失,甲的损失已经获得全部补偿,无权再要求其他额外收益,所以D选项的表述错误。

55.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

【考点】物权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题中由于赵某的邻居叶某房屋的施工对于赵某的生活带来重大妨碍,因此,赵某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可以请求权利人叶某排除妨碍,所以A选项正确。

房屋尚未交付和过户之前,沈某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但是沈某的装修行为侵害了赵某生活安宁的权利,赵某有权基于侵权法的规定要求沈某排除妨碍,所以B选项正确。

排除妨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妨害仍在持续中,权利人就有权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所以C选项正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装修造成赵某失眠,尚未构成严重后果,赵某有权请求

停止侵害,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错误。

56.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考点】地役权 【解析】《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是在B地上为甲公司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合同生效时甲公司的地役权即设立,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是从权利,必须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将土地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也须随着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因此从2013年4月开始丙公司对B地享有地役权,甲公司不再享有地役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该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为善意第三人,该地役权对丁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丁公司不受地役权的约束,丙公司无权向丁公司主张地役权,所以D选项错误。

57.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考点】抵押权 【解析】《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是抵押权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题中丙与乙的约定即为抵押合同,丙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乙的抵押权不成立,但是该抵押合同有效,虽然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但是乙有权要求丙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义务。抵押合同约定的是以房屋作为抵押,因此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注意,是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而不是对该房屋有优先受偿权),所以C选项正确。乙依据抵押合同仅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无权要求丙以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所以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本题中该房屋已被查封,乙丙已不可能再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乙无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A选项错误。

本题中,依据抵押合同,丙负有抵押登记的义务,由于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乙的抵押权未成立,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甲又无力还款,意味着乙由于抵押权未成立肯定受有损失,乙有权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58.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考点】抵押权、质权的设立 【解析】《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和动产上都可以设定抵押权,动产上还可以设定质权,汽车作为动产,既可以抵押,也可以出质,所以AB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动产上设立质权,不须登记,只须交付,交付是动产质权的成立要件,所以C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的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即可设立,所以D选项错误。 59.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答案】ABCD 【解析】债的转移

【解析】债的法定移转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权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代位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不须被保险人让与意思表示,保险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移转,所以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分立或者合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所以B选项正确。

《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在获得遗产的范围内要承继被继承人的债务,也是法定的债务转移,所以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意味着买受人应当承继原所有权人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债的法定转移,所以D选项正确。

60.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考点】合同的解除(涉及合同法分则部分) 【解析】《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偿委托合同中,只要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D选项错误。

6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答案】AB

【考点】债的履行(涉及合同法分则内容)

【解析】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也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货,买方验收收货,货物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因山洪爆发导致货物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仅支付了80%的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剩余价款,所以A选项正确。买方自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卖方不负担该风险,买方当然无权要求卖方补交货物,所以D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的权利。”本题中卖方没有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该行为构成违约,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货物已经交付,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B选项正确。

卖方没有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是不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后果,即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错误。

67.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考点】侵权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实际驾车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责任的原则。本题中实际驾车人是乙,并且乙有驾照,甲在选择乙驾驶汽车上没有过错,二人如仅为好友,甲不对乙的驾车行为负责,乙应自己对违章撞伤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

《侵权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意味着乙作为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丙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同样地,如果乙是酒店雇佣的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与酒店之间也形成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对于乙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他人损害,酒店应承担替代责任,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如果乙是出租车驾驶员,意味着乙和出租车之间也是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关系,虽然出租车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但是这是内部规定,不具有外部效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可以提供代驾服务,即乙的代驾行为视为执行工作任务行为,代驾过程中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应是属于有争议的问题,此不赘述)

(一)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答案】A

【考点】物权的取得,代物清偿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是代物清偿的协议,不是代为清偿。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履行行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的是支付欠款的债务,双方约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协议属于代物清偿协议,所以D选项错误。代物清偿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是须债务人实际履行之后(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才能产生清偿(即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代物清偿协议,但是甲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甲公司的债务不消灭,所以A选项正确。

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未过户给乙公司,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处分,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行为,所以B选项错误。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据与甲公司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行为取得抵押权,不是基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所以C选项错误。(注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

87.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没有约定张某的保证方式,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到期,债权人丁公司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在债权人丁公司的同意下,原债务人甲公司将债务以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甲公司退出债的关系,因此债权到期,债权人丁公司有权向新债务人丙公司主张债权,但是无权向原债务人甲公司主张债权,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允许债务人甲公司转移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李某并不知情,李某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丁

公司无权向李某主张债权,所以B选项错误。

88.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答案】A

【考点】保证期间 【解析】《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2年5月,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本题中并未说明债权人丁公司是否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无从谈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所以CD选项均错误。

89.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D

【考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此为公司法内容,可不看)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本题中乙公司不是丙公司的发起人,无须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均错误。

90.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答案】ABCD

【考点】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本题中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是金钱债权,他们达成的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协议是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仍然存在,该债权仍是金钱债权,所以A选项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公司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所以B选项中的理由不成立。

《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只要债权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到期债权的即构成待遇行使到期到期债权,所以C选项中的理由不成立。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实际上加上利息应超过3000万元,出题人为简单起见,设定为3000万元),甲对乙的债务为2000万元。所以,如果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对于2000万元的部分,甲公司无权抗辩,所以甲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实际上不能排除丁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D选项中的理由不成立。

91.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答案】B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题目给出的有效信息判断,不能认定为存在恶意串通,所以C选项错误。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戊公司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此协议对于戊公司和己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即该协议具有内部效力,但是不具有外部效力,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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