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持的北京、天津、河北(以下简称三省市)设施蔬菜项目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并结合实际工作,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要求为指导,以提高京、津和省会城市蔬菜产品自给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为目标,扶持,多方投入,统筹规划,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基地,提高蔬菜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保障蔬菜产品供应安全。
二、建设任务
为切实提高蔬菜产品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集中资金建设蔬菜生产所需的日光温室。其中,北京建设1.5万亩,天津建设1.5万亩,河北建设0.8万亩。日光温室建筑面积应达到占地面积的60-70%。需确有必要,可配套建设少量蔬菜储藏保鲜设施。
上述任务须于2011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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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具备条件的区(县),河北环京、津地区县(市)和石家庄周边县(市)。允许北京市结合蔬菜基地规划布局状况,适当在河北省所辖县(市)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连片,适度控制立项的县数和各县的片数。
四、扶持对象
符合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企业(不含外资企业)。2011年已经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项目单位,如符合立项条件,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五、立项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适宜种植蔬菜,具备相应的蔬菜种植技术推广能力,具备较好的灌溉条件 ;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建项目的积极性,并具有相应的承担自筹资金的能力和种植蔬菜的基础;
(五)项目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六、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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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施蔬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安排北京市15000万元,天津市15000万元,河北省16000万元。三省(市)财政配套比例仍按农业综合开发现行相关执行。其中,北京市市级财政承担80%以上,天津市市级财政、河北省省级财政承担60%以上。
(二)日光温室平均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北京、天津平均每亩3万元,河北平均每亩2.8万元,具体补助额视日光温室建设标准和质量等情况确定。
(三)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北京、天津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河北原则上不超过1400万元。
(四)配套建设的储藏保鲜设施,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在单个项目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但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10%。
(五)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对于确实具有雄厚财力的承建单位可以实行“先建后补”。
(六)财政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为日光温室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及配套设施,技术培训费用及储藏保鲜设施等。
七、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向所在地县(区)级农发机构申请;
(二)省级农发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定; (三)对拟扶持项目,三省(市)农发办事机构须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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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底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八、其他要求
(一)三省(市)财政、农发部门对设施蔬菜项目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并督促有关县财政、农发部门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二)项目须统一标注农业综合开发标志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名称。
(三)三省(市)财政及农发部门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执行中如存在问题须及时向国家农发办反映。国家农发办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三省(市)财政及农发部门可依照此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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