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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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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印发

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97号 2006年5月8日

《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街道门头牌匾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实施。其整体风格包括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每条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制定详细规划;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门头牌匾内容进行审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门头牌匾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二)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

(三)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四)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显式门头牌匾。

(五)门头牌匾的设置应该规范安全,不得产生新的污染。

(六)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七)历史文化街区及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需设置门头牌匾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整体环境协调,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设置。

第五条 设置门头牌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设置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设置门头牌匾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二)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内容审查意见及其它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从事餐饮业经营的,还应出具卫生许可证。

(三)设置门头牌匾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六条 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批准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门头牌匾设置者应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

第 市、区执法部门应定期对全市门头牌匾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有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相关规定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门头牌匾设置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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