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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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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市场现状

作者:赵一凡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9期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计划、税收、投资是该制度三个最重要的因素。2004年,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标志,国家推出政策,开始在全国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至2013年,以《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为标志,国家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使企业年金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国家经济发展重点投资中来。该文主要讨论投资政策的演变及政策落地的市场效果。 一、投资政策的演变

企业年金投资范围逐步扩大,风险承受能力逐步增强是总体趋势,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2005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2011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8号文),2013年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文)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文)五份文件的限制与规范,呈现了两个发展趋势:打造适合任何类型企业和资金规模的投资运作模式;逐步明确和拓宽了企业年金投资方向、范围和资产标的。 二、投资运作模式的发展和改进

在企业年金制度在国内初建时,主要在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资委企业中率先推行,由于单位员工人数较多,历史存量资金和期缴资金规模较大,大部分企业均采取单一计划模式进行投资运作。随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逐步增多,此种模式由于运作成本高(账户费用高、投资经理成本高)和投资规模效益低,无法满足中小规模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需求,因此,催生了集合投资计划和养老金产品投资模式。

58号文的颁布对于推动以中小规模企业为主体的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文件第一条,第(一)点既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在第(三)点中规定:对于合规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除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外,还将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

这使得中小企业可以用小资金分享到大资金投资的规模效益,同时分摊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待遇支付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成本,降低了企业年金制度“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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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58号文还提出了委托人拥有选择、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每年度转换投资组合的次数不超过两次,集合计划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年,既保证了客户多样化投资的需求,也规范了市场频繁更换管理机构的行为,使投资管理人可以安心投资,做长期资产配置,在3年期间为客户赢得良好的收益,增加了客户黏性。

事实上,在58号文推出之前,各管理机构已经拥有若干“集合计划”,但受政策限制,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局限于开放式基金产品,无法发挥投资管理人自身优势与特点,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率普遍较低(06、07年除外),市场认可度低,58号文推出后,市场集合计划规模稳步增长,收益率与单一计划持平,但集合计划投资的附加服务措施相较单一计划投资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三、资金运用灵活度增强

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的比例扩大,货币类资产比例下限降低,非标类产品纳入投资范围,都表明了年金资金运用的灵活度逐步增强。

流动性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资产配比不低于20%,投资品种限定为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2011年11号令明确将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2013年23号文明确将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型养老金产品为流动性资产。目前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下限降仅为5%。

固定收益类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2011年11号令增加了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作为固定收益类投资,2013年23号文又增加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并将允许将债券回购另行投资,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上限由原先的95%提高至135%。

权益类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投资范围限定为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2011年11号令增加了混合基金、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同时将股票投资比例提升至整体资产的30%,2013年23号文又增加了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从政策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企业年金投资流动性要求一直在降低,股票直接投资比例升高,引入专项产品投资,虽然更容易获得预期收益率,但实际也将风险更加集中,可以说,从2004年的保守,到2013年的投资范围大开放,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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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风险倾向也在政策一步步开闸中变得丰富,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

四、市场对政策的反应

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企业和企业职工为企业年金共同委托人,既企业和企业职工对企业年金具有共同的决策权,因此无论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和风险倾向、投资策略制定,均要有企业和企业职工共同参与和决策。

但这恰恰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的模式是,企业选择投资管理人,投资策略由投资管理人制定,投资策略制定以投资管理机构自身优势为出发点,试图影响和营销客户认同投管机构的决策,而并未从委托人利益出发,研究和贴合企业和员工的需求。例如保险系投管人,债券投资能力强,那么在与客户沟通中便尽可能的引导客户选择债券型投资组合,这当然是一种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但实际上并没有站在委托人角度量身定制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也不清晰。

理想的企业年金投资策略制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工作事项流程:

对企业和企业核心员工代表进行企业年金投资政策和投资风险培训,既投资者教育工作。 对全体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员工进行风险倾向调查,调查可与人员加入计划工作同步同载体进行。

对员工风险倾向进行分析归纳,拟定投资策略和预期收益率,配置相应资产项目。根据企业职工年龄、风险倾向、收益率要求构建或选择一个至多个投资组合。 就拟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与企业和职工代表、受托人进行沟通确定。

资金运作,并约定考核日期、考核标准、委托人日常管理条件,对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均形成约束力,保证投资管理人在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期限下,具有较好的投资便捷性。 由于目前委托人没有享受到上述服务,因此对于投资政策改变的理解仍然较浅,虽然具有选择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但实际上造成了不良循环。

投管机构在市场利益驱使下,放弃正确的投资者教育,而引导委托人倾向于自家机构某项优势。

委托人具有选择权利,但由于没有获得正确的投资者教育,因此难以理性选择投管机构,选择投管机构缺乏合理标准,形成了理性选择形式下的非理性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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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选择使投管机构营销成本居高不下,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投资者教育演完全成为营销手段,委托人和投管人实际上并未朝同一个目标努力,客户预期难以被满足,

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委托人和投管人的博弈永远延续,但政策作为一支看不见的大手,正一点点的栽培这个市场,委托人不教,投管人之过,充分理解政策导向,利用政策做好服务,主动为客户考虑,满足差异化需求,是投资管理机构赢得竞争的最终方法,也是企业年金投资社会价值扩大化的必经之路。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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