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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李斯践行法家思想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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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李斯践行法家思想的一生

作者:杨武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3期

摘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家学派堪称中国古代学术史和思想史上的瑰宝奇葩,而秦朝无疑是法家思想的实践之地,也是法家思想人物大展身手之地。自从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完成了法家的系统理论后,全面执行法家思想路线的就是李斯。曹昇所著《流血的仕途—李斯与秦帝国》一书,以另类的写史笔调详尽地为读者再现了李斯一生的仕途之路,以心证史般地还原了李斯在秦朝践行法家思想的奋斗史。 关键词李斯 法家思想 韩非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7-03

曹昇的《流血的仕途—李斯与秦帝国》先以文章形式在天涯上陆续发表,连载一年多来,一直雄居天涯煮酒论史人气第一,成为当下炙手可热的历史写作明星人物,读者称其为“曹三公子”。对于千古第一丞相李斯的研究,自司马迁以降,历代史学大家都止步于李斯的神秘与复杂。而结集成书后的《流血的仕途—李斯与秦帝国》一书,曹昇以六十万字恢弘巨著,复活了这位传奇人物,让李斯、秦始皇、吕不韦、韩非子这一个个乱世枭雄扑面而来,重演两千多年前风云际会的历史盛卷。书中对李斯的刻画及其精神世界的重建,更是入骨三分,力透纸背。 一、《流血的仕途—李斯与秦帝国》的内容梗介

本书作者以心证史,仿佛亲历,详尽地为读者再现了李斯一生的仕途之路。李斯(约前280年一前208年),生于战国末期,楚国上蔡(今河南上蔡县西南李七楼)人,字通古,出身于“闾巷布衣”之家。①年轻时做过上蔡郡里管文书的小吏,见吏舍厕所中的老鼠在吃脏东西,屡受人、犬的惊扰。又发现仓库里的老鼠安然自得偷吃粮食,却不受人、犬的惊扰。于是,他感叹说:“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②怀着改变自己处境、飞黄腾达的迫切心情,李斯辞去小吏,奔赴齐、楚,“从荀卿学帝王之术”。③他对当时各国的形势进行了分析、比较之后,决定西去秦国,谋求仕进之路。最终竟从贫贱的布衣,跃为秦帝国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并影响了中国未来两千多年的政治格局。诚如作者所言:布衣李斯,年过三十,前途渺茫,西行入秦,差点死掉。后逢偶然之机,跻身秦相吕不韦三千门客;又冒杀头之险,赢得秦王信任。其后数年,斯受命于王,小心翼翼,隐忍待发,幕后助秦王间六国、削重臣、夺军权、震宗室,将少年赢政一步步推向权力之颠……面对超级强悍的秦始皇,周旋于吕不韦、嫪毐这样权倾天下的竞争对手,李斯韬光养晦,蓄积势力,于不知不觉中崛起为大秦决定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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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李斯经历了怎样的奋斗历程,它又是如何成就了自己不平凡的一生?本书试图采用镜像法则,站在李斯的角度,以正史记载为基准,正史不到之处,则辅以合理的推断和揣摩,接续空白,贯穿前后,使得李斯的一生丰满而完整。李斯的一生,从战国末年延续至秦末。这一时代,上接春秋,下开汉唐,为中国历史之关键转折。书中作者仿佛把李斯当作一名优秀导游,通过描述李斯仕途的一生,作者也带着读者游历了这一辉煌的时代。因为其时的重要人物,如嬴政、吕不韦、韩非、蒙括、赵高等等,或和李斯厉害纠缠,或和李斯恩怨不休;其时的重大事件,如吕不韦专政、嫪毐谋反、嬴政收权、谏逐客书、统一战争、废除封建、焚书、坑儒、二世之立等等,李斯或亲身经历,或一手促成。通过对这些历史画面的描述,让读者受到启发,有所收获,在相当程度上了解了那个传奇的时代。

本书的写法,和通常的历史小说不同,作者无意将历史简化为一桩桩斑驳往事的罗列,而是为读者呈现鲜活的历史人物。让读者不仅感受到李斯,也包括嬴政、吕不韦、韩非、蒙括等人的压力、愤怒、绝望;也体验到他们的愉悦、幸福、狂喜。正因为他们那颗曾经火热跳动的心,才跳跃出那个光辉灿烂的伟大时代。 一个坚决实施法家思想,并将法家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治国实践的时代

二、感悟李斯践行法家思想的一生

作者写作的目标便是临摹李斯等历史人物的思绪 ,重温他们的心迹,让读者“以心证史”,仿佛亲历,而不是只站在遥远的地方冷眼旁观。笔者感触最多的不是书中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不是那惊心动魄的权力斗争,而是李斯终其仕途的一生都在全面执行法家思想路线,不懈地追求实践法家依法治国理想的精神。

法家作为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因此被称为法家。在政治上法家主张君主应该用法、术、势结合起来治理国家。法家人物对法、术、势各有侧重,商君任法,申子用术,慎到重势,韩非兼采三家学说之长,加以融会贯通。他认为法和术都必须以势作为前提,“法”结合“术”与“势”的运用,三者相互结合,不可偏废;主张从生产实际出发改良生产的工具和方法,以增强国力;要求集权国家的最高或首脑,以武力统一纷争不已的诸侯,以安定社会;形成了“法、术、势”完整的法治理论。韩非认为法包括“赏”、“罚”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④所谓“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⑤也就是说,术是隐蔽的,是君主藏于心中而不能公布的,君主利用种种手段考察大臣是否能忠于君主,能力是否和官职相称等等。所谓“势”,是指权势即政权,“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⑥势是君主手中的权势,是统治人民、控制群臣的最有力的工具。应该看到,韩非的法家思想是对当时社会现状深刻的认识和思考,他的“以法治国”的法家思想体系,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李斯和韩非在荀卿门下同窗数载,两人亦师亦友,显然他对韩非的“以法治国”的法家思想体系是有深刻领悟的,但是他比韩非走得更远,倾其在秦仕途的一生,为着全面执行法家思想路线而呕心沥血,和嬴政一起开创了中国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开启了法家真正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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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时代。在秦国以及秦统一六国后的政治生涯中,李斯从郎官、长史、客卿、廷尉,直至垂相。他参与了秦王政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有关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活动。因此,秦王朝的创建与失政,都与他息息相关。总揽本书所叙述的相关史实,从李斯入秦到公元前210年(秦始皇三十七年)7月始皇病逝,这37年中,在以下几个重大问题上,李斯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第一,谏辅秦王政,作出了“天下一统”的决策。在秦王政踌躇满志之时,李斯给他上了一篇《论统一书》,论述了由秦国来实现“天下一统”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使秦王政坚定了抓住这个“万世之一时”的良机,实现天下一统的决心。为实现天下一统的政治目标李斯做好了两件事情。一是用阴谋之计离间六国君臣。“阴遣谋士赍持金玉以游说诸侯,诸侯名士可下以财者,厚遗结之,不肯者,利剑刺之,离其君臣之际,秦王乃使其良将随其后”。⑦这就是有名的“挖心”战术,利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制造敌对国家的内部矛盾,分化瓦解敌人。作为长史的李斯很成功地执行了这个计谋,自此之后秦对山东六国的统一战争势如破竹,仅用十年时间(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就攻灭六国,完成了“六王毕,四海一”的历史使命,实现了人们渴望已久的统一大业。二是谏阻逐客,为秦王政收揽各国人才。正当李斯受重用之际,因“郑国渠”事件,秦王政下了“逐客令”,把所有各诸侯国去秦国做事的“客卿”一律驱逐出境。李斯是楚国人,也在被逐之列。于是,李斯便于公元前237年(秦王政十年)写下了有名的《谏逐客书》,向秦王政备述利害关系。“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求丕豹、公孙支于晋,此五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富,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惠王用张仪之计,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鄢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国之纵,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昭王得范睢,废穰侯,逐华阳,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由此观之,客何负于秦哉?向使四君,却客而不纳,疏士而不用,是使国无富利之实,而秦无强大之名也。”以上所引仅是《谏逐客书》的一部分,他列举秦穆公、秦孝公、秦惠王、秦昭王利用客卿富国强兵,威名远震的史实,来说明逐客之非。最后李斯还特别指出:“夫物不产于秦,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仇,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李斯的《谏逐客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秦王政读了后,终于被李斯的忠谏所说服,而撤消了《逐客令》。这样既稳住了原先入秦的良才谋士,继续为秦献策,又可吸引新的外来人才为秦效劳。正是由于秦王广泛收揽人才,才得以建立统一天下的大业。

第二,确立了秦封建统一集权的政治制度和郡县制。秦王政二十六年,秦灭齐统一六国后,秦王政采纳李斯等的建议,废除了子议父,臣议君的谥号,以后皇帝按世系排列,嬴政称始皇帝,以后二世、三世,传于无穷。从此就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的统一集权制度。而在力主郡县制,反对分封制方面,李斯更是功绩昭著,影响深远。秦统一后,承相王绾等劝秦始皇恢复周朝“封国建藩”的旧制,得到了群臣的赞同,唯独李斯表示反对。他联系周文王、武王分封子弟及同姓诸侯的历史教训,指出分封制的种种弊端,不利于秦的统一和巩固,同时又阐明了只有推行郡县制才能使“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李斯的建议为秦始皇所采纳。于是分全国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郡县制与分封制相比,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有利于社会的安定,避免了割据、诸侯混战局面的重演。匹夫而为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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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一言而为天下法。李斯的一个主张,改写了中国历史,并为后世诸多王朝继承遵守,君主集权的郡县制成了中国政体的主流典范,历经两千多年,演变至今,便成了现在的省市县制度。两千多年前的李斯有此远见,着实令人折服,无怪乎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王夫之赞道:“郡县之制,垂两干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

第三,执掌秦廷尉之职十多年,崇法尚刑,“以法治国”。虽然李斯不是有着理论体系的法家思想家,但他的政治思想及实践中无不渗透着法家的气息,可以说李斯是法家思想在战国后期最坚定、最彻底的执行者之一。法家的首要核心思想就是要“以法治国”,因此作为秦国最高司法长官的李斯,必然会最忠实地在法律实践中贯彻这一思想。于是在秦朝除了专职的狱吏外,各级官吏都要“学法令”,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内容。同时,要求学人“以吏为师”,很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为了坚持以法制统一人们思想观念,统一人们的言行,李斯主张以法为教,禁绝私学。这里的“私学”乃相对法家而言的诸子之学。秦王朝建立之初,对法家之外的诸子之学,基本上采取一种兼收并用的宽容态度。但是,百家学说驳杂,议论往往与现行相矛盾。李斯认为这种状况严重干扰了思想文化的统一,损害了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所以明确提出禁私学,统一思想文化的主张。他认为,私学的存在造成了两大矛盾。一是私学与国家法令的矛盾。秦统一前,天下散乱,诸子“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他们的理论都是厚古薄今,编造虚言搅乱了是非。如今,诸生仍然“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搞乱了思想,蛊惑人心。尤其严重的是,每当朝廷颁布法令,诸生竟然以其所学品头评足,横加指责,甚至“率群下以造谤”直接破坏了政令的贯彻和执行。二是私学与统一法教的矛盾。秦统一天下之前,诸侯混战,争相招揽游学之士,所以人异其说。如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因而需要“别黑白而定一尊”,把思想文化统一到法家之学上来。这是维护集权,实现君主的政治需要。为此他提出了焚书、以吏为师、禁绝百家三项具体措施,并以法令的形式强制推行。对此世(下转第15页)(上接第8页)人往往会联想到“焚书坑儒”事件,但几乎都歪曲、夸大了“焚书坑儒”的历史背景及其影响,这里本书作者站在李斯实施“以法治国”维护统一、稳定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一系列措施。

第四,参与经济和文化方面重大改革,巩固秦的统一。在战国时期,诸侯割据,各国间的文字,度量衡,车轨宽度都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各国间的交通往来、商业交易和文化交流。秦统一六国后,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自此之后,在当时秦的辽阔疆域范围内,有了统一的度量衡,统一的车轨,统一的文字,这就大大促进了秦统一帝国经济、文化和交通事业的发展,而且对以后中国的历史也有长远而积极的影响。在经济建设中,李斯提出了“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的经济和“百姓当家,则力农工”的经济思想。在秦统一初期,李斯辅佐秦始皇把从前商鞍“重农抑商”的经济思想发展成为“上农除末,黔首是富”⑧的经济。到了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在《焚书奏》中进一步发展了他的经济思想,提出“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上农除末”是我国古代农本思想的传统体现,而“则力农工”则冲破了传统农本思想的束缚,具有生产力的进步性。李斯的这些改革措施是与其仕途之路密切相关的,他从一介布衣、郎官、长史、客卿、廷尉,直至垂相,几十年的仕进之路,使他深切地体会到了该如何有效地治理好这个庞大的帝国。纵观李斯仕途的一生,这一点他确实做到了。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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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笔者读完《流血的仕途—李斯与秦帝国》时,感受着李斯远去的身影,竟是如此不舍。难道李斯的仕途就这样在赵高的谋害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就结束了吗?是的就这样结束了,我们循着李斯的仕途之路,跨越了一个伟大的时代,也走完了李斯的一生。是的,他曾经缔造了不朽而又速亡的秦帝国,而在他身后,中国的历史虽然千变万化,却始终未能逃脱他和嬴政制定的格局。可是现在,这些都结束了,这些都已经不再重要了,他也不想再去关心,他就这样永远沉睡于地下,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任凭后人评说……。

但是法家的思想没有随着李斯的逝去而消亡,今天我们仍在不断感悟这一中国古代学术史和思想史上的瑰宝奇葩,期望求解当代社会法制建设的困惑。可以说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务实和积极入世的精神和主张登上了历史舞台。它抛弃了“礼治”、“德治”、“人治”,力主变法,实行以法治来构建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国力的强盛。这种果敢的尝试,体现了法家的现实主义情怀和寻求治国良策的济世思想。李斯仕途的一生就是最好的写照。 注释:

①②③⑦史记·李斯列传. ④韩非子·定法. ⑤韩非子·难三.

⑥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新世纪出版社.2004. ⑧琅邪台刻石.

参考文献:

[1]曹昇.流血的仕途—李斯与秦帝国.中信出版社.2008.

[2]李云凯,孙开禹.试论秦朝“法治主义”的经验教训.黑龙江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3]师建峰.法家思想的思想主张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现实意义.法制与社会.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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