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发展需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执业药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文件。 一、职称设置
执业药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二、职称条件
1.初级执业药师职称条件: (1)取得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从事执业药师工作一年以上;
(3)参加过相关的学习或培训,达到一定综合素质水平。 2.中级执业药师职称条件: (1)取得初级执业药师职称; (2)从事执业药师工作三年以上;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5)参加过相关的学习或培训,达到一定综合素质水平。 3.高级执业药师职称条件: (1)取得中级执业药师职称; (2)从事执业药师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5)参加过相关的学习或培训,达到一定综合素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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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称评定
1.初级执业药师职称评定:由所在单位组织评定。
2.中级执业药师职称评定:由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评定。 3.高级执业药师职称评定: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评定。 四、职称奖励
1.初级执业药师职称奖励:颁发初级执业药师职称证书。 2.中级执业药师职称奖励:颁发中级执业药师职称证书,并给予一定的薪酬和职务职级待遇。
3.高级执业药师职称奖励:颁发高级执业药师职称证书,并给予更高的薪酬和职务职级待遇。 五、其他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相关部门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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