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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局印发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粉煤灰综合利用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文 号】京经节字﹝1994﹞75号【发文日期】1994-03-03【实施时间】1994-03-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税务分局、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节[1994]14号)文,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贯彻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保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化害为利、减少环境污染为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节能提供重要建筑原料,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领导予以重视,并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实施细则问题,待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以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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