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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来源:六九路网



阳府〔2017〕 号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



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201711日后发布征地公告的,青莲

镇、江英镇、杜步镇、太平镇、杨梅镇、大崀镇、小江镇、岭背

镇、黄坌镇、秤架乡行政区域内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

集体征收涉及到的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建筑物拆迁

补偿。

二、办理补偿登记时间

自征地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时间,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各乡镇政府指定场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一)土地现状以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的土地现状确定。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养殖水面(鱼塘):36400/亩;
2.耕地(含水田、旱地):35067/亩;

2



3.园地:27000/亩;
4.林地:12000/亩;
5.未利用地:10800/亩;
6.建筑占地、宅基地;已办国有证的600/,集体证的建设用地400/,无办证但有基础的宅基地150/ 7.屋前屋后土地、门口坪等以耕地价格征用。

(三)青苗补偿:菜地、鱼塘2000/亩;其他青苗1000/亩。(注: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植补偿,农作物间种水果的,只能选择一种作物补偿;属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四)留用地的处理办法:按照实际征用土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的安置以货币折算补偿,补偿标准为70000/亩,折合货币补偿后不再以土地安排留用地。

四、常见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常见果树补偿标准。(单位:/)

规格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项目

1.5cm

1.5

2.6

5.1

10.1

20.1

30.1cm

以下

2.5cm

5cm

10cm

20cm

30cm

以上

柑桔橙

16

32

100

330

480

600

700

龙眼

10

17

40

169

360

538

700

黄皮

8

17

40

160

360

539

660

芒果

8

17

40

160

360

539

660

柚果

8

17

40

139

259

559

700

番石榴

7

15

31

139

300

400

500

(鸡屎果)

3



规格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胸径

项目

1.5cm

1.5

2.6

5.1

10.1

20.1

30.1cm

以下

2.5cm

5cm

10cm

20cm

30cm

以上

木瓜(

5

10

15

40

65

105

130

花果)

水蜜桃、

8

14

20

90

170

365

455

鹰嘴桃

枇杷

5

10

31

139

300

400

500

杨桃

7

17

40

160

360

539

660

沙梨

7

14

20

90

195

260

325

板栗

8

17

26

90

160

260

350

青梅

8

16

20

90

160

260

350

青枣

8

14

20

50

100

150

200

桃树

5

10

15

50

150

230

280

李果

6

15

55

148

301

461

550

葡萄

5

10

15

60

100

150

200

粉蕉、

7

8

10

20

50

100

150

大蕉

柿子

6

6

21

91

220

479

600

注:
1.果树胸径计算方法: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除柑桔橙以主杆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30cm为胸界外,其余果树以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50cm为胸界。其他果树按同类型果树补偿。

2.火龙果树补偿标准为:当年种植未有水泥架40/墩;2年树有水泥架80/墩;3年挂果树有水泥架160/墩;4年以上挂果树有水泥架210/墩。

3.蚕桑补偿标准为:2500/亩。

4.茶叶补偿标准为:1年以上的10000/亩;23年以上的15000/亩;4年以上的20000/亩。

5.油茶补偿标准:油茶苗20/棵,无产的80/棵,有产的250/棵。

6.其他零星果树苗补偿标准按高度区分大、细、幼苗,高度30厘米以下的幼苗:1/棵;高度30-50厘米为细苗:2/棵;高度50厘米以上为大庙:3/棵。

4



(二)果、树苗圃的一次性每亩补偿迁移费(含青苗补偿)5000/亩。

(三)水果种植规格标准。


水 果 品 种

高产密植规格(棵∕亩)

1

菠萝

1200

2

荔枝、龙眼、水蜜桃

60

3

板栗

40

4

木瓜

200

5

香蕉、大蕉

300

6

柑橙

130

7

甘榄、葡萄、树菠萝

50

8

黄皮、柚果、沙梨

60

9

芒果、枇杷、青枣

80

10

三华李、番石榴、杨桃、青梅

70

11

油茶树

130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它果树,按同类经济价值给予合理补偿;超出种植规格的部分按苗圃补偿。

(四)树木、竹类补偿标准。(树木胸径以距地面50厘米起计量)
1.杉树、松树:胸径3厘米以下的树苗5/株,胸径3.15厘米的15/株,5.110厘米的20/株,10.130厘米的30/,30.150厘米的40/,50.1 70厘米的50/,70.1 100厘米的80/,100.1 厘米以上的150/株。

2.桉树、杂树:胸径3厘米以下的树苗3/株,3.15厘米的8/株,5.1厘米至10厘米的10/株,10.130厘米 30.150厘米的的30/株,50.170厘米的3520/株,
/株,70.1100厘米的50/株,100.1厘米以上的100/

5



株。

3.杉树、松树、桉树、杂树每亩补偿株数不超过200株。

4.桂花树:树苗5/株,胸径12厘米的25/株,2.14厘米的50/株,4.15厘米的100/株,5.16厘米的150/株,6.17厘米的200/株,7.18厘米的250/株,8.19厘米的300/株,9.110厘米的350/株,10.1厘米以上的最高补偿额为500/株;其它名贵树种,按同类经济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桂花树及名贵树种每亩补偿数不超过150株。

5.竹类:竹(撑高竹、勒竹、吊丝竹)高5米以上(含5米)能成材使用的5/条,竹高5米以下的0.5/条。有产笋 无产笋竹(竹竹(竹高6米以上,能出产竹笋的)的150/墩;
26米,未能出产竹笋的)的75/墩;笋竹苗(竹高2米以下的)25/墩。

6.其它竹类,竹高5米以上(含5米)的4/条,竹高5米以下0.5/条。竹类每亩补偿不超过150墩,超过150墩种植标准的按1000元每亩补偿竹青苗。

(五)迁坟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土坟

800

双坟按同类坟加50%

砖坟

1000

水泥坟

1200

金塔坟

500


土坟、金塔坟

4000

涉及600 人以或两条自然村以上

砖坟、水泥坟

6000

6



(六)征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公告后,凡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突击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凡属违章建筑、违法占地,一律不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构筑物、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标准楼房(檐高三米以上)建筑的补偿标准(建基面积部分土地按建设用地征用价计补):
1)框架结构1400/㎡;
2)混合结构:1260/㎡;
3)砖木瓦结构:630/㎡;
4)泥砖瓦房结构:490/㎡。

2.其它建筑(含檐高3米以下建筑)的补偿标准:

1)楼顶梯间:
混合、框架结构380/㎡;②砖瓦结构120/㎡;
石棉瓦或油毡纸盖顶60/㎡。

2)简易房屋(含柴房、猪舍、牛棚、厕所、杂物房):砖瓦结构180/㎡,石棉瓦顶结构140/㎡,混合结构350/㎡。

3)简易棚(含竹、石棉瓦、帆布等结构)70/㎡,无墙体铁皮棚150/㎡。

7



4)阁楼:有板阁楼100/㎡,无板阁楼50/㎡。

5)瓦房高4米以上按一层半面积计算。

3.其他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补偿标准:
1)围墙:浆砌石250/m³;干砌石110/m³;砖砌围墙:12㎝墙47/㎡,18㎝墙73/㎡,24㎝墙91/㎡;泥砖围墙:30/㎡。

2)晒场:60/㎡。

3)水井:手摇抽水泵井2500/个;水井1500/个。(4)化粪池:150/m³;荒废粪池70/m³

5)水泥、塑料管(地下排水):口径20㎝以上40/m。(6)引水渠(三面光)50/m

7)园地围园勒:30 /m

8)田间简易棚:混凝土结构350/;砖瓦结构140/;石棉瓦结构50/

9)砖砌炉灶:650/座;砖砌水池:180/个。

10)室内装饰补偿。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价

备注

1

耐磨砖

50×50 60 元∕㎡


40×40 58 元∕㎡


2

彩秞砖

55 元∕㎡


3

60×60 红花地砖

85 元∕㎡


4

抛光砖

60×60 87 元∕㎡


5

30×30 地砖

50 元∕㎡


6

抛光砖脚线

13㎝高地脚线50 元∕㎡


30㎝高地脚线52 元∕㎡


7

彩砖墙裙

55 元∕㎡


8

门面条砖镶贴

70 元∕㎡


9

水磨石地面(已打滑)

55 元∕㎡


8



10

15×15 白瓷砖

45 元∕㎡


11

20×30 墙砖

48 元∕㎡


12

20×12 地脚砖

46 元∕㎡


13

30×30 防滑砖

55 元∕㎡


14

铝合金窗

160 元∕㎡


15

窗帘及木盒板一个

150 元∕个


16

铝纱窗

110 元∕㎡


17

铝玻璃窗

140 元∕㎡


18

铝防蚊网页

110 元∕㎡


19

不锈钢防盗网

120 元∕㎡


20

方铁防盗网

80 元∕㎡


21

8 公厘无支防盗网

80 元∕㎡


22

铁门

疏栏230 元∕㎡;密封280 元∕㎡


23

塑钢豪华门

双层2100 元∕扇;单层900 元∕扇


24

铝金门

250 元∕㎡


25

夹板门、门套

450 元∕套


26

卷闸门

110 元∕㎡


27

对讲电话门

4000 元∕套


28

铝玻璃门

210 元∕㎡


29

大门套(连门)

800 元∕套(门套300 /个)


30

房门套(连门)

700 元∕套


31

不锈钢大门拆装费

300 元∕套


32

中级铁门

210 元∕㎡


33

窗沙门

90 元∕㎡


34

铜心线

1.5 平方1.3 元∕米;2.5 平方2 元∕米;4 平方3元∕米;6 平方4.8 元∕米


35

普通线

2.5 平方0.5 元∕米;4 平方0.6 元∕米;6 平方0.8 元∕米


36

刮塑

10 元∕㎡


37

4 分镀锌水管

12 元∕米


38

6 分铁管

15 元∕米


39

托板(有瓷片)

110 元∕㎡


40

大厅吊灯拆装费

60 元∕个


41

吊灯石膏盆

30 元∕个


42

石膏线

20 元∕m


43

单砖间墙

47 元∕㎡


44

红砖墙(12㎝)

47 元∕㎡


45

厅墙喷涂

13 元∕㎡


46

油扫杜邦漆

12 元∕㎡


47

锌铁皮

45 元∕㎡


48

马赛克

50 元∕㎡


49

大小方格吊顶天花

80 元∕㎡


9



50

吊角线板

15 元∕m


51

灶台碗柜

100 元∕㎡


52

玻璃柜(入墙)

300 元∕㎡


53

铝玻璃隔墙

140 元∕㎡


54

塑胶雨逢

100 元∕㎡


55

空调拆装费

170 元∕台


56

闭路拆装费

按广播电视局规定价格补偿


57

电话拆装费

按电信局规定价格补偿


58

网线拆装费

按相关网络部门规定价格补偿


59

不锈钢门

1100 元∕个


60

大理石地板

130 元∕㎡


61

实木地板

120 元∕㎡


62

木墙裙

80 元∕㎡


63

大理石橱柜

850 元∕米


4.其它:
1)搬家补助费: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为基数,以5/㎡•次计补,共补1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屋征收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补3元,一次性补半年;原征收住房如有租赁关系的由征收户自行解除,政府不作任何补贴。

3)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补助费:按中国电信阳山分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4)有线电视迁移安装补偿费:按县广播电视台收费标准执行。

5)空调拆装搬迁补偿:170次。

6)食用自来水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7)照明材料及安装费一次性每户补偿1000元。

8)拆除有合法权属(农村)的小商店、小工场,其营业

10



损失的补偿,按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营业额15%补回6个月的损失。营业额以上缴税额款为计算依据,并以征收前6个月营业额总平均数计。

9)禽畜养殖场搬迁费:
猪养殖场在500头以上的,每头补偿30元;

牛养殖场在50头以上的,每头补偿20元;

羊养殖场在1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10元;

蛋鸡养殖场在20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2元;

肉鸡养殖场在100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2元。

六、社会保险安置

按《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文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可在征收过程按实际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方案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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