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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前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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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由原告申请变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财产的),那么诉讼费按照变更/撤回后的诉讼请求计算2、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由出具调解书结案,也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结案。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调解、撤诉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3、经过以上变更/撤回诉讼请求,以及撤诉/调解方式结案,可以达到降低诉讼费的目的,从而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纷争,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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