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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配合清算应该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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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拒不清算怎么办

1、首先要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以及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3、建议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按照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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