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贷款后的在读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利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由贷款学生承担利息。2015年7月16日以前的贷款合同,毕业后仅有2年宽限期;2015年7月16日以后的助学贷款合同,毕业后拥有3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还利息。毕业当年:只还111天(9月1日--12月20日)的利息。利息=贷款总金额×年利率×111÷360,2016年助学贷款年利率为4.9%。毕业第二年:只还365天(上一年12月21日--本年12月20日)的利息。利息=贷款总金额×年利率×365÷360,2016年助学贷款年利率为4.9%。毕业第三年:应还利息与毕业第二年完全相同。毕业第四年至助学贷款还清这一年:每年应还贷款余额一年的利息。利息=贷款余额×年利率×365÷360。同一笔助学贷款,开始还款后每年的年利率可能不相同,由国家具体确定,贷款学生应关注国家开发银行或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公告。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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