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因为造成的怀孕后果,是男女双方自愿行为,故一般情况下男方没有太多的责任。最多只是道德谴责范畴的;其次,特殊情况下,如果女方因为怀孕妊娠造成了身体的损伤,那么可以主张男方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孩子出生,那么男方是由抚养的义务,当然女方也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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