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不适用于留置权。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拍卖。
一、工程款难结如何办?
工程款难结的办法: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或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在该款项内优先受偿。
二、在建工程转让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
(1)催告程序这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首要程序,也是必要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一般认为,合理期限的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承包人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的,不的直接向提起拍卖申请。
(2)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程序承包人通过催告程序,发包人仍然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用折价所得偿付工程价款;也可以申请将该工程拍卖,用拍卖所得偿付工程价款。拍卖应按拍卖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3)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折价或拍卖。所谓不宜折价或拍卖,是指该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办公楼、学校教学楼等。不过,这些建设工程虽然不宜折价或拍卖,但如果这些工程可以用来经营,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建设工程的款项。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来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行使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权,具体行使方式如下:
1、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工程款协议折价。
2、申请依法拍卖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也可以向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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