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行为包括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容留、介绍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以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拓展延伸
卖淫罪的认定标准:法律界的争议与现实应用
卖淫罪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焦点。在实践中,认定卖淫罪的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标准通常包括性交易的交易行为、交易目的和交易方式等要素。然而,这些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存在模糊性和主观性,导致判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社会对卖淫的态度和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法律应该与社会价值观相协调。因此,认定卖淫罪的标准需要不断审慎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公众利益。在实践中,应加强相关法律的解释和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卖淫罪的认定公正准确。
结语
卖淫罪的认定标准存在困难和挑战,需要审慎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相关法律的解释和指导应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也需提高,以确保卖淫罪的认定公正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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