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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