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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来源:六九路网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应当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类型主要分为付款合同、试用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等。其中房屋买卖合同指的是,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什么意思?

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其中,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卖方,支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方。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有偿合同,需要支付对价,诺成性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同时也是不要式合同。

三、买受人拒绝受领开发商违反交房政策吗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以及在交付前对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进行担保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一方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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