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 麻黄碱等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2. 醋酸酐等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 乙醚等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4.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同等数量。
法律分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麻黄硷、伪麻黄硷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3. 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4. 上述原料或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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