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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过程中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六九路网

法律分析:公司对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方式:原则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一、公司法关于分立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分立的规定:1、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2、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为什么合并公司时不能向合并公司提供担保

1、因为公司合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公司与一家负债较多的企业合并,公司依法就需承继该企业的债务,这样势必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为规避这种情形下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合并时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3、公司合并,债权人不一定能得到更大的清偿保障,如第1点举的例子。

三、为什么公司分立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

公司分立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的原因是公司分立由分立后的新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受损。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采取相关的损害赔偿措施。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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