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的情况下,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先行用地,最早出现在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1998年修改条例时,继续完善了该条款: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1、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2、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3、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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