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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捕执行时效期限

来源:六九路网

我国所执行的行政拘捕的期限一般就是10天,最严重的情况也不会超过15天。如果公安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已经超过了15天,那只能说明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规章的行政拘捕的期限之内,具体拘捕几天由公安机关自由裁定。行政拘捕和刑事拘捕的不同是什么?

(1)决定拘捕的机关不同。行政拘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刑事拘捕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2)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拘捕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刑事拘捕适用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捕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拘捕适用的法律依据《刑事讼诉法》。

(4)拘捕的期限不同。行政拘捕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捕的期限为1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日。

(5)拘捕能否暂缓执行不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的规章,在申诉和行政诉讼期间,被裁决行政拘捕的人或其近亲属能够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章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捕可以暂缓执行;而刑事拘捕没有暂缓执行,但在执行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举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捕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捕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捕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章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捕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捕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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