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分为对物和对人两类。对物的抗辩是票据行为不合法或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可对抗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对物的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以及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基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归票据债务人所有,但必须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法律分析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
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
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由此可见,票据抗辩权是谁的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拥有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权利的施行必须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如果不是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的话,将行使不了这个权利。希望这篇文章能给大家带来方便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结语
票据抗辩根据其效力可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对物的抗辩具有客观性和绝对抗辩的特征。对人的抗辩则是基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只能向特定债权人主张。票据抗辩权属于票据债务人,但必须针对票据请求权行使。希望本文能为大家提供方便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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